是市场主体所从事的具有经济法意义的博弈行为,可分为
注意:发动和实施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主体,其所从事的调控行为和规制行为,简称为"调制行为"。对于宏观调控行为和规制行为,接受调控或规制的市场主体,可以选择是否接受或遵从,其行为可称为"市场对策行为"。
单方行为:调制行为是国家单方的法律行为,不需要在形式上与接受调控和规制的经济法主体达成合意。就是说国家出的政策,不需要跟下面的企业商量。
非单方行为:市场主体的横向对策行为发生于多个市场主体之间,就是说一个企业不行,要多方。
抽象行为:调制行为属于抽象行为(任何偷税的企业都将面临着税法的严惩,不是针对某一个企业制定的政策)。
具体行为:对策行为属于具体行为(每一个企业偷税的对策各不相同,有的选择不再偷税,有的选择继续偷税)
注意:调制行为一般属于要式行为(有明文立法),而市场主体的对策行为法律一般不作特别的形式要求
调制行为和对策行为,从合法性的角度来看,既可能合法,也可能非合法。
在其调制行为中,首先要实现促进和保障经济稳定增长的"经济目标",进而实现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社会目标",在此基础上,实现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最高目标"。
其市场对策行为的目标,主要是实现利润最大化或者效用最大化。同时,在同调控主体的规制主体的博弈过程中,也要力图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对效率、利益的追求,恰恰是其进行相关对策行为的动因。
对于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认知能力,在经济法上应当特别强调,它龙其关系到对经法规律、对客观形势的分析和把握,关系到调制行为的成败得失。
如果企业的行为超过了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并且利用消费者在认知能力上的弱势来从事违法行为,就会涉及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
注意:如果企业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企业偷税的违法行为,派哪个部门去查,这是执行手段的选择。
经过税务部门的不懈努力,企业偷税的行为基本(未)消除,这就是行为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