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付款人开户银行对付款人逾期支付的款项,应当根据逾期付款金额和逾期天数,按每天万分之5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银行审查拒绝付款期间,不能算作付款人逾期付款,但对无理的拒绝付款,而增加银行审查时间的,应从承付期满日起,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
(2)赔偿金实行定期扣付,每月计算一次,于次月3日内单独划给收款人。
(3)赔偿金的扣付列为企业销货收入扣款顺序的首位,如付款人账户余额不足全额支付时,应排列在工资之前,并对该账户采取"只收不付"的控制办法,待一次足额扣付赔偿金后,才准予办理其他款项的支付。因此产生的经济后果,由付款人自行负责。
(4)付款人开户银行对不执行合同规定,三次拖欠货款的付款人,应当通知收款人开户银行转知收款人,停止对该付款人办理托收。如果收款人不听劝告,继续对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开户银行对发出通知的次日起1个月之后收到的托收凭证,可以拒绝受理,注明理由,原件退回。
(5)付款人开户银行对逾期未付的托收凭证,负责进行扣款的期限为3个月(从承付期满日算起)。对付款人逾期不退回单证的,开户银行应当自发出通知的第3天起,按照该笔尚未付清欠款的金额,每天处以万分之5但不低于50元的罚款,并暂停付款人向外办理结算业务,直到退回单证时止。
【例题】甲乙双方签订一买卖合同,合同金额为4万元,付款方式为托收承付、验单付款。卖方甲根据合同规定发货后委托银行向买方乙收取货款,乙的开户银行于2009年5月15日(星期一)收到经甲的开户银行审查后的托收凭证及附件,当日通知乙。承付期满日,乙的账户上无足够资金支付,尚缺2万元。同年5月29日,乙存入3万元。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乙应被计扣赔偿金的数额为()。
【解析】发出通知的时间是5月15日,承付期3天是从发出通知的次日起计算,16、17、18日共3天,承付期满后到18日,5月29日存入3万元,资金的缺口是2万,赔偿金的比例每天是万分之五,逾期的天数为11天,从19日到29日共11天。11天×2万元×5/万=1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