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人的短期借款,无论用于哪个方面,只要借入了这项资金,就构成了一项流动负债。企业应通过"短期借款"科目,核算短期借款的取得、偿还等情况。该科目的贷方登记取得借款本金的金额,借方登记偿还借款的本金金额,余额在贷方,反映企业尚未偿还的短期借款。本科目可按借款种类、贷款人和币种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短期借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
企业借入短期借款应支付利息。在实际工作中,如果短期借款利息是按期支付的,如按季度支付利息,或者利息是在借款到期时连同本金一起归还,并且其数额较大的,企业于月末应采用预提方式进行短期借款利息的核算。短期借款利息属于企业的筹资费用,应当在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按照计算确定的短划借款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实际支付利息时,借记"应付利息"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科目。
如果企业的短期借款利息是按月支付的,或者利息是在借款到期时连同本金一起归还,但是数额不大的可以不采用预提的方法,而在实际支付或收到银行的计息通知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