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这里所说的医务人员是指从事医疗活动的所有有关人员。
2.《执业医师法》规定: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的;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5年者。
3.对以医疗事故为由,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者,司法机关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民事责任(2007)。
4.定期对医师进行考核的机构是: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
5.考核的内容是: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
6.考核不合适的处理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
8.医师不得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因此医师应当拒绝按照其他医院的检验结果开处方。
9.典型病例一:黄某,2001年10月因医疗事故受到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2002年9月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重新注册。卫生行政部门经过审查决定对黄某不予注册,理由是黄某的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
10.典型病例二:某医师,在去年8月至今年6月的执业活动中,为了从个体推销商手中得到好处,多次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和消毒药剂,累计获得回扣8205元。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应当依法给予该医师的行政处罚是吊销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