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2.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①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的;②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5年者(2001、 2002)。
3.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注册: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②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者;③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者(2003);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注册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5.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①死亡或被宣告失踪;②受刑事处罚的;③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④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及格的;⑤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2年的;⑥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2008)。
6.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7.中止医师执业活动2年以上以及有执业医师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2005、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