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很典型的案例,朋友之间商业合作终结,因图案的版权瑕疵最终导致已经被授权的商标被撤销。上海上岛注册了“上岛及图”商标并使用多年,股东陈文敏拥有“上岛及图”著作权。上海上岛注册“上岛及图”的商标,股东陈文敏提供的作品,因此股东陈文敏是明确知道上海上岛注册商标一事的。但是上海上岛和股东陈文敏之间没有签订关于版权许可的合同,因此出现的情况是股东陈文敏享有“上岛及图”的版权,而上海上岛享有“上岛及图”的商标权。后因股东之间合作关系破裂,陈文敏退出上海上岛另立杭州上岛,并提出撤销上岛商标的诉讼。
历经波澜,2005年7月法院终审判决,上海上岛以侵犯在先著作权为由,正式撤销上海上岛对“上岛及图”商标使用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终审判决书中写到:“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并未征得陈文敏许可,侵犯了陈文敏的著作权,其行为具有违法性。2000年7月29日陈文敏得知其作品被申请注册为商标未表示反对意见,该意思表示对陈文敏并无法律上的拘束力。后双方发生纠纷,陈文敏于2003年4月22日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申请撤销争议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审理并撤销争议商标并无不当。上海上岛公司以陈文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禁止反悔为由进行抗辩,本院不予支持。”
其中蕴含着一个法律上的逻辑,虽然股东陈文敏提供的“上岛及图”的作品供申请商标,但是根据法律规定著作权的使用需要征得权利人同意。上海上岛在争议中主张股东陈文敏虽然没有签订合同,但是其知悉应该算是一种默示同意。但是根据法律的逻辑“默示”是法律的一种推定,只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认定为“默示”同意。正如陈文敏的代理律师马一德教授在上诉代理词写到“知道”并不等于“同意”。该案件最终因为没有版权合同,股东用在先的版权申请撤销了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