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职工患病停工,企业不得解约;劳务派遣员工可向劳务派遣公司要求医疗待遇 如果是因职工自身原因受伤,单位能否以其影响工作而解雇?职工得了病,患病期间有什么劳动权益?目前,多数劳动者对工伤的权益比较清楚,但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情形可享受的劳动权益则不甚了解。就此,羊城晚报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周贤日副教授。
典型个案:市民程小姐与广州某纺织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8月至2010年9月。8月底,程小姐在家不小心摔伤脊骨需卧床半年,9月份,公司通知程小姐说合同已到期,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程小姐咨询:公司做法是否妥当?
维权指导:该公司做法不妥当。为了保障职工在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职工享有医疗期保护,即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在法定的时间内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的时间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以及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来计算: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程小姐在纺织公司参加工作不满2年,根据规定,医疗期为3个月,从8月开始住院休假一个月,至9月份合同到期仍剩2个月的医疗期。因此纺织公司不可以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与程某的劳动关系。但再等2个月医疗期满(程小姐已经医疗1个月)后,公司可以依法终止劳动关系。
典型个案:刘先生在一家服装厂工作,患病不能上班一个多月,工厂不发工资、不闻不问。刘先生很气愤,问自己享有哪些权益?
维权指导:关于医疗待遇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医疗期内职工享受的待遇,第二种是医疗期届满后享受的待遇。第一种待遇是在医疗期内,企业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应当支付给职工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其中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助费可以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但是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医疗待遇按照企业参加医疗保险待遇的相关规定来支付。
第二种待遇是在医疗期满后,职工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够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本人,并且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金;经济补偿的标准按照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来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关于医疗补助金,一般情况应以不低于六个月的工资标准来支付。
因此,刘先生所在工厂的做法不妥当。他属于享有第一种待遇的情形,在医疗期内可以向企业领取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助费和享受医疗待遇。
典型案例:外来工唐某与内地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但实际在深圳某企业上班。2010年1月至3月期间患病,可否要求深圳某企业给予其医疗期待遇?
维权指导:劳务派遣是目前比较常见的用工方式。如果唐某直接和深圳市的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当然有权向深圳该企业要求医疗期待遇。问题是,他是作为劳务派遣的员工,签订的合同是内地一家劳务派遣公司,不属于深圳该企业的劳动合同员工。如果相关的劳务派遣协议中没有约定由深圳市企业给付医疗期待遇,他可要求与其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劳务派遣公司承担医疗期待遇。
如果唐某享有的医疗期待遇,与在同一企业工作的其他非劳务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待遇不同,他可根据同工同酬的原则,主张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连带承担相应的医疗期待遇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