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张某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没续约成,他便发网络博客,自述亲身经历,评价原东家的工资制度和用人制度,还抖出了不少东家的内部管理文件。10月27日,记者从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此案已经有了一审判决,张某的行为构成对其原东家的名誉侵权,应立即停止侵害。
张某自2005年12月开始,与伟力人力资源公司(用人单位,下称伟力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到A公司(用工单位)销售部工作。
2009年4月30日,张某与伟力公司的合同期满,伟力公司不再与张某续约,并支付给他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等。张某认为,伟力公司不与自己续约,直接原因是因为A公司不再续聘他。
接着,张某又通过内部邮件、互联网邮件、书面材料等方式向A公司的主管及相关领导反映,要求A公司说明不续聘他的理由,千方百计想回A公司上班。
2009年11月19日,张某转而在自己博客上发文,评价A公司的制度体系,诸如用人制度不透明,公司通过欺骗手段解聘自己等等。
见如此发文,公司没向他妥协。他又开始在博客中谈企业领导与员工的收入差距,还公布公司关于部门员工岗位选聘工作方案、各部门选聘人员名单的通知等文件,并以表格的形式列举了公司人事管理、薪酬管理混乱、复杂等问题。
见张某并没有停止,今年3月,A公司将张某诉至江南区法院,请求确认张某的博客内容侵害其名誉权,应立即停止侵害,并书面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后认为,博客是兼具开放性和共享性的网络日志,其中内容如果有涉及批评、检举、评价他人时,必须客观公正,合乎法律规定,不应偏离事实。
张某撰写博客日志的目的,虽然是为了与A公司的劳务纠纷得到正确处理,但内容却存在不当之处。他宣称自己与A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据张某与伟力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来看,张某是被派遣到A公司工作的,与A公司是劳务派遣,不是劳动关系。
他还宣称自己因受到A公司的欺骗导致解除劳动合同。事实上,与张某存在劳动关系的是伟力公司,该公司不再聘用他,并不是A公司。
最不应该做的是,张某在博客中公布了公司内部的某些经营管理文件。这些都未取得A公司的同意,侵犯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会影响A公司的声誉。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鉴于张某对A公司有一定的归属感,突然的离职,情感上难以接受,且张某的博客点击量不高,传播范围不广,侵权造成的后果相对较轻,所以,张某只须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而无须向原告作出书面赔礼道歉。
主办法官说:“像张某这样采取非正常途径解决问题,不仅自食苦果,还得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法官建议,再遇到此类纠纷,劳动者可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申请解决;若认为用工单位存在违法现象,可向相关主管部门揭发、检举。在维权过程中,劳动者首先应理顺法律关系,不能搞错对象,否则会事倍功半,甚至功归一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