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代理人须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如果被代理人是自然人,只能采用一般的委托代理。
(2)代理人须是执行工作任务的工作人员,既包括基于劳动、雇佣关系而产生的工作人员,如工厂采购员、商店售货员等;也包括其他在执行工作任务的人员,如劳务派遣单位派到用工单位的工作人员。
(4)必须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职务代理行为。
(5)必须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利益而实施职务代理行为。
问题2:"善意",是指该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与其进行交易的人是在职权范围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即有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权。如相对人可证明不知、无法知道或不应知道工作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相对人可被认定为"善意"。而被职务代理的一方,可证明相对人事实上知道该限制,或尽到必要注意义务或如做过形式审查则足以知道的,相对人不能认定为"善意"。如果相对人是善意的,即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那么法律应当对这种合理信赖予以保护,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也就是说只要交易相对人对该职权限制不知情,即产生合法有效职务代理的法律后果。从而增强交易结果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提高交易效率。
问题3: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的人员都赋予其一定的职权范围,超越职权范围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就构成无权代理。
(1)被代理人有追认权。如果对此行为予以追认,则会使无权代理成为有权代理,被代理人就应当对该代理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果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的,视为其同意他人代理。
(2)被代理人有拒绝权。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有拒绝承认的形成权,该拒绝的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即产生无权代理对被代理人无效的法律后果。该无权代理人应对第三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恶意"相对人有催告权,但不享有撤销权。在无权代理中,相对人对代理行为享有催告权。如果相对人知道行为人超越职权范围实施代理行为的,则相对人不"善意",因为善意的相对人才享有撤销权,故明知超越代理权的相对人不享有撤销权。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则由"恶意"相对人和行为人应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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