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乙的死亡不是意外事件。乙不是单纯的自己因为自身或路滑等不能抗拒的原因而掉入沟内致死,从客观上讲,乙是因为甲等人在其下班必经之路对其形成一个会被恶意伤害的强大的精神和思想压力,是在逃避甲等人的打击、使自己免受甲等人对已身体的伤害的情况下掉入路旁沟内致死的。
其次,甲是想象竞合犯。甲出于一个伤害乙身体健康的故意,实施了一个邀约他人打击乙身体健康的犯罪行为,而触犯了两个罪名,即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甲意欲打乙,主观上有损害乙身体健康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故意伤害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甲在组织同去的人追赶堵截寻路逃跪的乙时,甲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乙死亡的结果,但甲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了乙的死亡结果,乙的死亡与甲等人的打击、追赶堵截行为有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甲又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最后,根据想象竞合犯的特点,单从甲所触犯的这两个罪名而言,其中任何一个罪名都不能单独完全包容甲的这一犯罪行为。甲虽然触犯了数个罪名,受法律的多重评价,但因甲只实施了一个危害社会的行为,不具备构成数罪的数个犯罪构成,因而应 “从一重处断”。根据刑法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及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的有关规定,对甲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