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银行工作人员说,只要自己拿着卡,他人知道卡号、密码没关系,取不走卡中的钱。”梁先生日前告诉记者:“可是,在我说出自己新办一张银行借记卡,并说明卡号、密码后,我刚存入的2.5万元现金就不翼而飞了。”梁先生为此状告银行工作人员谢某,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但因缺乏证据被法院驳回,由他自己承担了丢钱责任。
梁先生是一家建材门市老板,多年的经营使其累积起不少财富。也许是树大招风,一些人瞄上了他口袋中的钱。今年2月,其雇工小商带来一个姓柳的朋友,该朋友据说与建筑商有一定的关系,可以帮助其推销商品。
两人一谈甚是投缘,当即商定每做成一单10万元的生意,从中为柳某提取4000元报酬。如果卖出的瓷砖、漆料等材料利润较高,报酬还可增加。
柳某为梁先生办事还算卖力气,不足一月即做成3宗生意。梁先生高兴地告诉柳某:“我打算为你办一张专用银行卡。今后,把该给你的报酬全部打入卡中,免得点现钞麻烦,还要注意钞票真伪。”
梁先生说到做到,办好卡后当即存入2.55万元。为表示诚意,他将银行卡号、密码等全部告诉了柳某。可是,这笔款存入不到3个小时就剩下500元了。梁先生查账后大吃一惊。
“办银行卡时我专门咨询营业部主管,如果银行卡在我手中,别人知道银行卡号和密码后能不能取卡中的钱?这位主管答复说不能。”梁先生说:“由于信任这个答复,我才将银行卡号和密码告诉了柳某。虽然现在还不能断定是柳某窃取了卡中的钱,但银行肯定应负赔偿责任。”
记者到该储蓄所咨询时,得到的答复与梁先生的基本一样。不过,对方提醒:“如果有人将开户人姓名、卡号、密码全部掌握了,再拿自己的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到银行办理提款,或挂失后提款,也可把钱取走。”如此看来,梁先生银行卡中的钱很可能是这样被提走的。
不过,梁先生认为银行没有对此做出提醒误导了他,坚持要求银行进行赔偿。双方争执不下,只得诉诸法院。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银行工作人员对梁先生咨询的答复。在银行方面对梁先生的指控予以否认、梁先生又缺乏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根据查明的事实,梁先生应自行承担丢钱责任。故判决,驳回梁先生的诉讼请求。
梁先生对告状失败耿耿于怀,一再强调是法院包庇银行所致。陈律师说,其实,梁先生即使有证据证明那位银行工作人员说了以上的话,银行也未必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梁先生所办的工商银行借记卡实质上是一份储蓄合同,其申领借记卡后,即与该行建立了储蓄合同法律关系。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保障存款安全是储户的最重要目的,同时也是储蓄机构即银行的根本义务。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章程》第5条规定:“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第6条规定:“持卡人须妥善保管牡丹灵通卡和密码。”梁先生申领牡丹灵通卡时对以上条款签字确认即应严格遵从,而其随意将该卡卡号、密码告诉第三人,导致所存巨款被冒领,责任自然应由自己承担。而银行作为合同相对方,在本案中无任何违约行为,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再者,在储户与银行在密码泄露后的责任承担问题上,一般而言,密码是由储户拟定并存入金融机构网络系统内,在保密状态下由本人持有和使用的专用号码。密码具有秘密性的特征,经储户设定后,密码即生成。在储户自身不透露的情况下,银行及他人均无途径获取该密码。梁先生将密码告知他人后,银行无法通过系统网络甄别储户其他有效信息,只要有人通过输入正确密码,银行就会与其进行相关交易。因此,梁先生的上述损失无理由向银行身上转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