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汽车销售的火爆,醉酒驾车的交通肇事案呈多发、高发态势,从获死刑的成都孙伟铭、广东黎景全,到判三年刑的富二代胡斌,以及正在等待判决的官二代李启铭,再到未承担刑事责任的交通肇事赔偿案等等,无不与醉酒驾驶有关。那么,在投保了交强险出现酒驾时,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下面的案例,也许会给醉酒驾车的人和广大读者以警示。
2008年新年的一天晚上,多年未见面的老同学来看望杨先生,酒逢知己千杯少,杨先生就多喝了几杯。酒后,杨先生觉得自己没有不适的感觉,仍然驾车回家,当由南向北行驶至一路口时,路遇62岁的赵先生骑车由北向南,因杨先生酒后驾车反应慢,而且制动不及时,使杨先生的车前部与赵先生车前部相撞,赵先生被小客车挑起至挡风玻璃后摔至地上,自行车损坏。
后经交警大队认定,杨先生属于醉酒驾车,在这次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赵先生被摔伤后经医院诊断为椎体压缩骨折、腰间盘突出,后又到其他中医骨科诊所治疗。赵先生在治疗期间共产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18213.49元,而杨先生仅支付4000元,于是赵先生把杨先生及其投保交强险的中国人保东城支公司诉上法庭,要求赔偿其损失14213.49元。
杨先生辩称,对赵先生陈述的交通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无异议,但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自行车存车费和修理费等均提出异议。另提出,其车辆在中国人保东城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所以关于赵先生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予赔偿。
中国人保东城支公司则认为,杨先生的车辆在其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保险期限为2007年4月4日0时至2008年4月3日24时止。但因杨先生为醉酒驾车出的事故,所以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法院核实确认,此次交通事故给赵先生共造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843元。
法院认为,杨先生醉酒后驾车是导致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对因此给赵先生造成的损失,杨先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虽然杨先生对其驾驶的车辆在中国人保东城支公司参加了机动车交强险,但因杨先生是醉酒后驾驶,不属于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内先予赔偿的法定情形,所以对赵先生要求中国人保东城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先予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杨先生赔偿赵先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自行车拖车费共计12699元。
马颖秋律师评析: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是,保险公司对于驾驶人员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驾驶等行为是不予赔偿的。
而本案中,杨先生醉酒驾车正是属于交强险免赔范围。因此,通过这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例,也提醒各位司机朋友,不要以为上了交强险后发生交通事故,就该由保险公司赔偿。其实,保险公司的赔偿是有范围的,即要在合法的范围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