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浙江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今年7月1日开始执行的该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租用人或借用人不具备驾驶资格、酒后驾车或存在其他不利于安全驾车的事由,或者机动车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形的,应认定其具有过错。”
12月13日,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对今年1月20日发生在泰顺县城关的一起宝马车司机醉驾撞死小女孩后逃逸又找人顶包的交通肇事案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决肇事司机齐某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车主吴某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并由齐某某、吴某某互负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顺支公司支付两原告保险金12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1日晚上,被告齐某某、吴某某等人在泰顺县罗阳镇某酒店聚餐饮酒后,被告齐某某驾驶宝马轿车与车主吴某某同车前往罗阳镇某KTV,20时11分许当车行经泰顺县罗阳镇城北路153号路段时,与同向右边原告王某某行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自行车后座的原告女儿朵朵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和原告王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齐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经事故地段未确保安全,以至发生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是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王某某和朵朵无违法行为不承担责任。
另查明,被告吴某某的宝马轿车向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顺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
被告齐某某持有有效驾驶证照,因交通肇事罪已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其家属在事故发生后已赔偿受害人家属20000元。原告王某某、李某某只有一个女儿朵朵,系城镇居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齐某某醉酒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致使原告王某某、李某某的女儿朵朵死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吴某某明知齐某某醉酒,仍与齐某某同车并放任其驾驶自己所有的车辆,对该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也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该案实际,法院对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均予以支持,抢救费、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合理支出、精神抚慰金酌情予以支持。因被告齐某某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精神抚慰金的赔偿由被告吴某某承担。对被告齐某某家属已支付的赔偿款20000元,从被告齐某某应赔款中予以扣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