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岁黑龙江男子鲁国民在一个月内倒卖火车票19张。1月2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倒卖车票罪判处了被告人鲁国民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10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鲁国民在本市海淀区及西城区等地,多次以高出票面金额50元不等的价格向他人倒卖火车票。2010年7月17日,被告人鲁国民在海淀区金典花园东门前,再次他人倒卖火车票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并从其包内起获火车票11张。经统计,被告人鲁国民在此犯罪期间共倒卖火车票19张,票面金额共计6621元。
据被告人鲁国民称,他一般先在网上发布转让火车票的信息,买受人有购买意向后,他再去火车站购票;有时也会先买好票后再发布转让信息。据鲁讲他倒卖的多为江南一带的火车票,因为江南一带经济发达,且当时正值上海世博会期间,火车票不容易购买。如果没卖出去,他在去购票窗口退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鲁国民倒卖车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倒卖车票罪。考虑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部分犯罪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构成情节严重。”
随着春运高峰期的到来,火车票开始紧张,一些票贩子便有机可乘高价倒卖火车票。对此,法官提醒民众:首先,购买车票应通过正规渠道,不要轻信票贩子的花言巧语购买他们的高价票,否则不但可能带来财产损失,更重要的是耽误旅程。此外,对于已购买到车票又需要退票的群众,应按照规定到火车站指定窗口退票,如果私自加价转让车票,根据铁道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4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查处代售代办铁路客票非法加价和倒卖铁路客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规定:“不具备代办铁路客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为他人代办铁路客票并非法加价牟利的”、“个人以营利为目的,买进铁路客票后又高于买进价卖出,或变相加价,从中渔利的”,属于倒卖铁路客票的违法行为。如果被认定为有上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不仅倒卖的车票会被依法收缴,还可能被处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会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