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先生携家人到商场购物消费,不料因一点小事遭到数名营业员殴打,伤愈之后,一纸诉状将购物商场的管理公司和承租柜台的电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9万余元。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商场管理公司和电子公司共同赔偿叶先生医药费等经济损失共计6700余元。
2009年12月12日傍晚,叶先生携家人至上海某购物商场消费。商场内卖电脑的一位营业员嫌叶先生之妻挡在柜台前影响其经营,遂谩骂叶先生之妻,叶先生上前劝解,却遭到数名营业员的殴打,商场保安人员也未上前加以劝阻。无奈之下,叶先生打了110报警,公安部门开了“验伤单”,经医院诊断,叶叶先生为“头部打伤,头皮血肿,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后经公安部门几经调解,均未达成协议。2010年3月,叶先生提起赔偿诉讼。审理中,叶先生伤势经司法鉴定,结论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等,休息期为30日,护理期为7日、营养期为7日。
法庭上,商场管理公司辩称,自己将柜台出租给经营电脑的北京某电子公司,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法律责任由这家电子公司承担,本公司没有赔偿责任。
电子公司则辩称,由于双方在争执中,叶先生先推搡自己公司的营业员,从而导致纠纷发生,其营业员也受到伤害。因此,双方均有过错,责任应各半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叶先生携带家人前往上海某购物商场购物消费,作为商场管理公司有保障叶先生消费安全的义务,其与电子公司所作的合同约定,并不能免除其对外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电子公司的营业员在经营中打伤叶先生,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据此,商场管理公司和电子公司应共同对叶先生被打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