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人出现意外而死亡,损失该由谁承担?3月25日,山东省无棣县法院对这样一起案件作出判决,判令受益人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29万元。
2009年7月27日上午,无棣县农民张兴华驾驶三轮车与父亲一道进城购买种猪。两人途经该县新城区地段时不料发生交通事故,张兴华的父亲被送往医院治疗。随后,张兴华拨通电话,请求同村邻居王奎忠前来帮忙,将种猪运回家。由于与张家人有多年的交情,且关系密切,王奎忠二话没说立即赶到现场“帮忙”。时值炎热的高温天气,几头种猪圈在拥挤的三轮车后斗内,万事俱备,十分惊恐,“脾气”暴躁,王奎忠担心车子行驶过程中,种猪出现意外,便主动趴进三轮车的后车斗里照看。岂料,在张兴华驾驶三轮车驶出约100米时,种猪在车斗内突然冲向王奎忠,将他“掀下”车斗,摔倒在公路上。虽经医院多方治疗,王奎还是忠伤情恶化,在今年1月6日不治身亡。
王奎忠死亡后,撇下了年迈的父母和妻子、尚未懂事的儿子,本不宽裕的家庭无力承担高额的住院期间欠交的医疗费用。王奎忠一家认为,王奎忠是为人“帮忙”时死亡的,张兴华一家是受益人,理应赔偿其损失。
张兴华一家人则认为,王奎忠是在帮助张家干活时死亡的,但张家人并没有过错,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2010年1 月8日,王奎忠的父母、妻子、儿子将张兴华和父亲推上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住院费、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54万余元。
无棣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奎忠无偿给张兴华一家帮忙,属于助人为乐。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助人为乐发生意外的,受益人应给予受害人一定的赔偿。王奎忠的意外死亡,给家人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也符合法律规定;但王奎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知道货运三轮车斗内不能坐人,对于意外事件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故做出上述判决。
无棣县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战敏告诉记者: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不是受益人明确表示拒绝帮助,助人为乐遭受人身损害的,受益人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此案中,王奎忠应该事先能预料到种猪本身的攻击性、乘坐三轮后斗的危险性,却没有采取必要的个人防卫措施,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法院判决受益人张兴华赔偿王奎忠家人大部分损失。
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值得大力提倡。然而,本案提醒人们在助人为乐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保护自身安全,避免做出“出力不挺好”的傻事;作为受益人,也要注意保护助人为乐者的人身安全,及时提醒,防止类似悲剧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