猎头公司向客户提供人选后,对于服务费的支付标准客户认为应按经理级别支付,猎头公司则主张按总监级别支付,由此,双方产生分歧。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猎头公司向客户提供人选后,对于服务费的支付标准客户认为应按经理级别支付,猎头公司则主张按总监级别支付,由此,双方产生分歧。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原告北京泰来猎头咨询事务所(以下简称泰来公司)诉称,该公司与合众光华(北京)国际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众公司)于2009年9月24日签署《高级人才寻访服务合同》,由合众公司委托泰来公司进行高级人才寻访服务工作。后合众公司于2010年5月11日与泰来公司推荐的人选签订《劳动合同书》,并于6月7日发出《录用通知书》,确定人选年薪为人民币15万元,按合同约定总监级服务费为人选年薪的20%即人民币3万元。泰来公司经多次催讨,合众公司并未支付,故诉至法院,要求合众公司支付合同欠款3万元及违约金4500元。
被告合众公司辩称,不同意泰来公司的诉讼请求。泰来公司推荐人才经过合众公司试用,与评价报告明显不符,工作试用期间不符合要求,因此合众公司不能按合同要求支付全部价款。按合同规定,经理级别及以下服务费按一个月薪水计算,因此,即使人员符合条件,合众公司也只同意支付一个月的薪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泰来公司已依约定向合众公司推荐人选,促成该人选与合众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故泰来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合众公司支付服务费。关于支付服务费的具体金额,法院认为,双方在服务合同中分别约定了总监级和经理级的支付标准。依据录用通知显示,录用人选职位为部门总经理,故合众公司应按经理级别标准,依据服务合同约定,在人选报到开始工作3日内按其一个月的月薪标准向泰来公司支付服务费。现泰来公司推荐人选已于2010年5月11日报到工作,而录用通知书显示,录用人选年薪为15万元。最后,法院判决合众公司支付泰来公司服务费125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向泰来公司支付前述款项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