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赵某从龙裕公司离开后,不符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犯罪构成要件。刑法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均属于职务犯罪,均以存在职权为前提。本案中,赵某在担任龙裕公司业务经理的职务时,经公司授权,索要工程款。如果此时其拿到工程款并占为己有,其行为符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涉嫌职务侵占罪。而赵某辞职后,不再担任龙裕公司的任何职务,没有任何职权,也就不可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此时赵某应当将自己临时保管占有的工程款收据上交公司,但其却隐瞒其已离职的真相,以公司职员的身份,向他公司索要工程款并占为己有,其行为涉嫌诈骗罪。
二、本案成立表见代理,冠联置业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行为有效。表见代理属于无权代理的一种,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它之所以与狭义的无权代理不同就在于其发生出于被代理人的原因。这一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与交易安全,并令疏于注意的被代理人自负后果。本案中,赵某辞职后,其与龙裕公司的代理关系终止,但龙裕公司未及时告知冠联置业公司,也未收回赵某手中的工程款收据,致使冠联置业公司将工程款支付给赵某,构成表见代理。在此种情况下,冠联置业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行为有效,龙裕公司应为自己的疏忽承担责任。
三、赵某向冠联置业公司隐瞒事实,致使龙裕公司遭受损失,形成三角诈骗。三角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进而对财产实施处分行为,而最终使被害人遭受数额较大的财产损失的行为。三角诈骗与一般诈骗行为的区别在于:通常的诈骗行为只有行为人与被害人,被害人与被骗人是同一人。三角诈骗中,被害人与被骗人并不是同一人。本案中,赵某向冠联置业公司隐瞒事实,致使其陷于错误认识,将工程款支付给赵某,而使龙裕公司遭受损失,形成三角诈骗,龙裕公司是被害人,冠联置业公司是被骗人,赵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