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原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庄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一案,今天在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被告人家属、律师代表以及数十家媒体记者和各界群众在内的100余人旁听了庭审。
李庄在2009年底的重庆打黑中因教唆“黑老大”龚刚模作伪证,犯下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于2010年2月9日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据悉,李庄案宣判后,重庆司法机关接到多起举报,要求追究其在代理刑事案件中的违法犯罪行为。重庆公安局江北分局侦查终结后,以李庄涉嫌合同诈骗罪、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于2011年3月28日向江北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最终以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对被告人李庄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当庭指控,2008年6月26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孟英犯挪用资金罪向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孟英在担任上海金汤城沐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将徐丽军交给金汤城公司的人民币100万元投资款中的50万元存入自己的银行账户,用于归还个人贷款。时任康达所律师的被告人李庄担任孟英的一审辩护人。2008年7月,李庄为帮助孟英开脱罪责,以帮助证人徐丽军索回在金汤城公司投资款为名,引诱、教唆徐丽军违背客观事实改变证言,将其在金汤城公司投资款改变为自己提供给孟英的个人借款。同年7月30日,徐汇区法院开庭审理孟英挪用资金案,法院根据李庄的申请通知徐丽军出庭作证,徐丽军按照李庄的授意向法庭进行了虚假陈述。李庄的这一行为干扰了孟英挪用资金案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公诉机关认为,李庄在履行刑事辩护职责中,为帮助他人开脱罪责,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追究刑责。
庭审中,控辩双方就李庄是否教唆徐丽军作伪证等问题进行了交锋。李庄为自己进行了辩护,他承认自己曾向徐丽军解释“投资款”和“借款”的区别,但认为最终如何理解、如何做是徐丽军个人的意志,并否认自己曾承诺徐丽军只要改口就可以帮她要回100万元。公诉人对李庄的辩解及辩护人的意见一一给予了回应。
庭审持续到晚上九点才结束。审判长宣布第二天上午九点半继续开庭。
4月19日上午,李庄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一案在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大法庭开庭审理。9点半,李庄被法警带上法庭,他对被告人家属席点了点头。留着平头的李庄看起来精神还好,回答问题和自我辩护时思路十分清晰,情绪也较平稳。
公诉机关指控李庄在2008年7月上海徐汇区法院审理孟英挪用资金案中引诱、教唆证人徐丽军违背事实改变证言,干扰案件审理。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和李庄的当庭辩解,可以大体还原一下当时情况:当时,徐丽军举报金汤城沐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英将自己给金汤城的100万元投资款中的50万存入个人账户,用于归还个人贷款。因孟英未受到追究,徐丽军以跳楼相威胁引起有关部门关注。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受聘担任孟英辩护人的李庄找到徐丽军,告诉她:如果是投资款,只要公司不赢利是撤不回来的,如果是借款,就可以主张权利要回来。随后,在李庄的主持下,徐丽军和孟英、朱立岩(孟英前夫)的亲属达成还款83万元的协议(之前已要回17万)。之后,徐丽军在徐汇区法院庭审作证中改口称给孟英的100万元是个人借款,不是投资款。她作为证人的这种前后矛盾遭到公诉人的当庭驳斥。后来,孟英被法院判了缓刑。同时,徐丽军多次找朱、孟两家要钱不成,从东北到北京找李庄,要求李庄督促对方还款,两人在电话中大吵一架。
“就是因为那次吵架,才引发了今天这个案件。希望法庭理解,也希望徐丽军理解,债务人欠债,与中间人、律师无关。”李庄在法庭上辩解说,自己确实向徐丽军解释了“投资款”和“借款”的区别,但至于徐丽军如何理解、如何行动,是其独立的个人意志,与他本人无关。此外,还款协议虽然是他主持达成的,但那是三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他只是对各方观点作了“归纳”,并不是他的意思表示。他本人从没向徐丽军承诺对方一定会还款。李庄还辩称,他不否认徐丽军最初拿出100万有投资意愿,但是对于企业的增资变股法律有严格规定,100万元不能凭一句话就说是投资。
公诉人举示了上海徐汇区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证明100万元是投资款。同时举示了证人证言,证明李庄引诱徐丽军改变证言。其中徐丽军的证言说:“李庄跟我解释了投资款和借款的区别,说会帮我把投资款要回来,只要我出庭作证,把投资款说成是借款,孟英出来后就把钱还给我。我担心地问,我之前说是投资,现在又说是借款,会不会是作伪证?李庄说没关系,不要害怕,检察机关要问你,你就说当时刚吸完毒,头脑不清醒,现在清楚了。之后李庄和我们一起吃饭,就签订了还款协议。”其他证人证言也证明了徐丽军证实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