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维护国家司法考试秩序。占有保护现实存在的对物的实际控制状况不受权利人和第三人的私力侵犯。这里要注意区分自力侵犯与自力救济的界限。如张某的包被李某抢走,李某当场夺回来,属于自力救济。本案中,甲的这台机器被乙承租但已经超过租期,乙拒绝返还,乙处于对该机器的非法占有状况。虽为无权占有,但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地位,甲不能抢回来,也不能偷回来,而只能请求公力救济,第三人丙也不能抢走被乙非法占有的这台机器,否则乙可以正当防卫。
第二,维护占有作为动产“所有”的公示手段。谁占有,可以推定谁所有。这样,就为动产善意取得提供了前提条件。比如,乙依据租赁、保管、借用、委托、运输、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等合法占有了甲的一台机器,乙以自己的名义出卖给丙,丙根据乙占有的事实,可以认为这台机器是乙的,从而善意取得这台机器的所有权。保护对占有的信赖,其目的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
第三,保护占有的持续性。持续性往往是一种特殊需要。如买卖不破租赁(《合同法》第229条)和共同居住人的承租权(《合同法》第234条),就体现了对占有持续性的保护。
小结:对占有的保护,不仅包括对有权占有的保护,在一定意义上也包括对无权占有的保护。对无权占有的保护,主要是从维护社会秩序角度而言的,即不允许“黑吃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