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78岁的王大爷在兴庆区唐徕小区有一套房产,他本想在有生之年把房产过户给儿子,但在办理过户前,儿子却闹起了离婚。王大爷担心房屋过户后儿子一旦离婚房产会被儿媳妇分走一半,于是和儿子商量后,在过户时房产证上写上了12岁的孙子的名字。去年年底,王大爷的亲戚患急症急需用钱,王大爷想把房产抵押贷款救急,却因房产证上写的是孙子的名字遇到了麻烦。
分析: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父母将房产登记为孩子的名字,将丧失随意处分房产的权利。
眼下一些房产很大程度上承担了投资的功效,一旦因家庭出现变故或子女上学急需用钱的时候,父母想要处分登记在孩子名下的房产,将会遭遇不少的麻烦。例如必须证明自身具备监护权、证明处分房产系“为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为,还需进行一系列的公证等。而离婚的夫妻一方想要处分登记在孩子名下的房产,还需同为监护人的另一方提交证明手续,如果另一方因心存怨恨而在提交证明手续上加以阻挠,将会让处分房屋变得更加艰难复杂。
案例二:3年前,李先生和妻子在金凤区购置了一套房产,因考虑到以后房子要留给独生女儿,便干脆登记在了女儿雯雯(化名)名下,以避免以后可能要开征的税费。2010年,李先生夫妻俩因感情不和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庭审中争议焦点是孩子的抚养权和房产的归属。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房产证登记的名字是雯雯,那么该房屋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予以分割,并最终判决雯雯由女方抚养,驳回了李先生关于分割房产的诉讼请求。
分析:根据国家司法考试规定,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房屋的真实权属情况和登记状况不一致的情况下,房产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即视为房产的所有人。父母出资购房将房主登记为子女的名字,房产即归子女所有。夫妻离婚时分割财产是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共同财产,不涉及子女名下财产的分割。而事实上,离婚的夫妻,谁取得了子女的抚养权,谁就可以在事实上使用该房屋。所以,孩子拥有房产,会造成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遭遇困境。
案例三:2008年,老霍夫妇在贺兰县买了一套房产,房主的名字登记为正在读大学的儿子小霍。儿子大学毕业后选择了自主创业,但启动资金不够,想用该房产作抵押,这一想法遭到了老霍的强烈反对。但小霍一意孤行,自作主张将房屋抵押给了银行,并把贷到的钱交给了合伙人。1年后,小霍生意没做成还把所有钱都赔了进去。老霍夫妇落得无家可归,老两口一怒之下将儿子的合伙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还钱。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利处分自己名下的财产,老霍要求其合伙人还钱于法无据,驳回了他的请求。
分析:按中国人的观念,给孩子留下一套房产是天经地义的,所以很多父母将房产登记在孩子名下。但是,一旦孩子成年之后,房产便不被父母掌控,发生变故或者掌控房产的子女不孝顺,老年夫妇便会失去赖以生存的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