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赠与是合同关系,是双方法律行为,经要约与承诺取得一致,才能成立;遗赠是单独行为(单方法律行为),依照法定的方式作出即可。
( 2 )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于其成立时生效;遗赠于遗嘱人死亡时生效。
( 3 )赠与合同是不要式行为;遗赠以遗嘱为之,遗嘱为要式行为。
( 4 )赠与(一般是)是赠与人处分生前财产的行为;遗赠为遗嘱人对死后财产归属作出决定。
注意:死因赠与是以赠与人死亡为条件的赠与合同,也是双方法律行为。
2. 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 1 )遗赠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为受遗赠人,受遗赠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还可以是国家;遗嘱继承是第一、二顺序法定继承人范围内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法定继承人都是自然人。
( 2 )在权利的存废上,法律对遗赠和遗嘱继承采取了不同的态度。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的权利的两个月内,如果保持沉默的话,视为放弃权利;而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保持沉默,是保持其权利、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默示)。
( 3 )遗嘱继承与遗赠的效力关系。对同一份遗嘱来说,遗嘱继承和遗赠不会发生矛盾。立遗嘱人要么在遗嘱中确定遗嘱继承,要么在遗嘱中确定遗赠。如果在遗嘱中,既确定遗嘱继承,又确定遗赠,则立遗嘱人会对自己的数项财产进行分配,作不同安排。当然,立遗嘱人也可能对同一财产作安排,让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共有。遗嘱继承和遗赠因为都反映遗嘱人单方的意思,因此不存在谁优于谁的问题。
3.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继承法》第 34 条)。即清偿遗赠人的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当然,缴纳的税款和清偿的债务,以获得的遗产价值为限。
七、同一事件先死亡
主要出题角度:通过判断谁先死亡,进而判断继承人及继承多少遗产。
“继承法意见”第 2 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 > 长辈(次死) > 晚辈(再死)。
八、遗产的共有性质
主要出题角度:判断遗产在分割前的性质;被继承人个人财产与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的区分;遗产与保险金、抚恤金的区分;不能继承的权利。
2. 被继承人死亡时,如果只有一个继承人,遗产归继承人所有;如果有两个以上继承人,遗产在分割前,为继承人共同共有。
3. 在确定遗产范围时,应当先将配偶和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或财产份额区分出来。
4. 不能继承的权利。
( 1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31 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从该条可以看出,土地承包权不能继承,但是土地承包的收益可以继承,而林地的承包权可以继承。
( 2 )指定受益人和法定受益人的人身保险金,归受益人所有,不属于遗产,所以不发生继承的问题。
九、限定继承
主要出题角度:继承人在继承的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清偿。
1. 清偿义务以继承财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这称为限定继承原则。
2. 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应当保留必要的份额。即这种继承人不必全额清偿或者清偿义务不被强制执行。
3. 数个(法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 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实行有序清偿。
( 1 )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继承法意见” 62 条)。
( 2 )遗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对有优先权的债权优先偿还。哪些是有优先权的债权呢?法律没有进行具体规定,但从法理上看,对保障基本生活来源、基本生活需要的劳务报酬、补偿金(如个人独资企业工人的工资、抚恤金)是具有优先权的债权。
5. 继承的财产已经抵押给他人的,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担保法意见”第 68 条)。抵押人可以追及物之所在,行使抵押权,就抵押物的变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