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司法考试而言,商法是作为民事法律或曰私法的一个大的板块而对待的,即民事法律是由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亲属法等四个相对独立的学科板块组成的,商法的题目集中在民事法律这张试卷中(客观题),同时在案例与实例分析题(主观题)的试卷中也有体现。
商法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或法律学科,有着与其他法律部门与学科不同的特点,同时又与相邻法律部门特别是民法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对这种特点的理解对于学好本学科以及取得理想的司法考试成绩都非常重要。
一般认为,商法是调整商事贸易关系的法律部门。从本质而言,即依法的性质为标准的划分,商法属于私法,以对私的权利与利益的保护为本旨,以对商事交易活动提供规则为内容。尽管商法中的公法成分较多,且有越来越多的趋势,即所谓的商法公法化,这的确也是商法与民法的一个很大的区别,但商法的性质仍属私法,而非公法,商法与民法共同构成完整的私法体系。商法与民法有着极为深刻的历史渊源上的联系,先有民法,后有商法,商法脱胎于民法,民法中的很多制度、原则、精神对商法规范有着直接的适用意义。所以学习商法、掌握商法,首先要有比较好的民法基础,这是十分重要的。例如,民法中的法律行为制度、私权制度、代理制度、法人制度、合伙制度、诉讼时效制度、合同制度等,均直接或间接地存在于商法制度中,构成商法的逻辑与概念基础,且对于整个商法的理论与制度设计至为重要。
但是,商法又不同于民法,不能简单地将商法理解为民法的特别法。商法是商品经济发展到较为发达程度时期的产物,是经济交易由即时交易、现货交易、小额交易、一次交易、货物交易、同城交易等形式走向远期交易、期货交易、大宗交易、连续交易、权利交易、异地交易等形式的结果。事实上,商法的很多制度、原则与精神已经超越了民法,举凡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破产法以及公司法等商法的分支部门,都有着较强烈的专业性、技术性,难以依据市民社会的一般生活经验与习惯进行推导,例如公司法中表决权的行使规则、股票的发行与交易规则等,票据法中追索权的行使、法定记载事项的确定、票据的抗辩等,保险法中的保险利益原则与近因原则、理赔与精算、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规则等,破产法中的破产宣告程序与后果、破产债权的确定、别除权、取回权等,专业性与技术性都很强,如果仅有民法的基础而不对这些学科有专门的与深入的研习,是很难真正掌握和理解好这些原理与制度的。
商法与民法不同的另一个显著特点是,商法是由若干既有一定联系但更有显著不同的分支部
门或分支学科组成,如商法,是由公司法、合伙法、破产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组成,这些分支学科或分支部门尽管有一定的相通性,但差异是主要的,各自的内容基本上都只适用于本学科领域,具有较强的独立适用性与封闭性,并无相对明显的逻辑脉络将各学科串连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