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一:自然人出生时间的认定问题
对此,应以《民通意见》第1条的规定为依据。如曾有考题为:张家为其孙子张名的出生日期犯愁。其母记得是8月27日傍晚出生,医院的接生记录薄记载的是8月28日,医院的出生证上记载的是8月29日,其户口薄上记载的是8月30日。依法,张名的出生日期为( )
此题主要是考察对《民通意见》第一条的理解问题,《民通意见》只是规定了以什么时间为出生时间的标准问题。而没有规定在什么时间都有的情况下,出生时间的认定问题,这就涉及各种标准的效力问题。本题中应以户籍证明的效力最高。
重点二:胎儿利益的保护问题
这涉及到对《民法通则》第9条的理解问题。在我国自然人的民事主体资格始于出生,胎儿未出生不是民事主体,不是民事主体就不享有民事权利,继承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胎儿不享有继承权,但考虑到胎儿的利益,《继承法》第28条规定,在遗产分割时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重点三:自然人死亡后,是否享有民事权利的问题
这一问题既涉及到对《民法通则》第9条的理解,又涉及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还涉及到一些特别法如《著作权法》的规定。在此问题上应坚持自然人死亡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原则,即自然人不享有民事权利,但特别法有规定的应以特别法的规定为准。
在上题中,财产权自然人死后肯定不享有,隐私权、肖像权为一般人格权,自然人死亡后也不享有。但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对作品永远享有署名权。故自然人死亡后仍对作品享有署名权。
依《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判断自然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是否限制的依据是:年龄和精神健康。
如:依照我国现行法,下列自然人中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 )
在上题中,失聪者、腿部残疾人、盲人均为身体残疾,只有痴呆者才为精神残疾。故本题选项为B。
在此问题上应理解:
(2)父母之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3)未成年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应坚持自愿原则,并得到有关部门的同意;
(6)对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指定首先由有关组织制订,未经有关组织指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例如曾有考题为:甲、乙为同胞兄弟,其父母双亡。乙为未成年人,甲在县城工作。他们有一叔丙,住在乡下。甲、丙均不愿为乙的监护人,乙的监护人为( )
本题中就涉及父母之外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问题,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具有法定监护义务,而叔叔不具有法定监护义务。故在兄甲、叔丙均不愿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兄甲应为监护人。
应当明确的是监护人的监护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但监护人尽到了监护义务的可以减轻其责任。
曾有考题:甲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一天,甲妻带甲外出散步,同村顽童乙上前挑逗甲,甲捡起路边的石头追打乙,甲妻虽奋力阻拦未果,乙被打伤花去医药费2000元。对此2000元的医药费,应由( )
本题的核心是监护人的无过错责任问题。甲是损害的造成者,甲妻虽无过错但仍应承担责任,只不过应减轻其责任。故本题答案为C。
应当明确的是对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只有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才能处分,否则处分行为便不具有效力。
曾有考题:甲为一童星片酬丰厚。甲父有一弟,家住边远山村,生活较困难。甲父经甲同意,将其片酬两万元赠与其弟,该行为( )
本题涉及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财产管理,甲父无权处分甲的财产,虽经甲同意,但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同意不具有任何法律意义,因此,甲父的行为为无效行为。
对此应予掌握的是宣告失踪的条件、宣告失踪的效力、宣告失踪的撤销。
曾有考题:甲出海打鱼因遇台风而未归。两年后,其妻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甲失踪,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宣告。但在谁为甲的财产管理人的问题上,其妻与甲母发生争议。经查在甲失踪期间,其妻经常将家中物品搬到同村姘夫丙家与丙共用。甲的财产的管理人应为( )
本题涉及失踪人的财产管理问题。在失踪的情况下,其财产管理人应为与失踪人生活最紧密的人,其顺序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但是,对失踪人财产的管理应有利于失踪人,这是最高原则。本题中其妻管理甲的财产有明显不利。故本题答案应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