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相关法条」本法第9~13条;《立法法》第8~9条。
不同立法文件的行政处罚设定权一直是司法考试的热点,几乎每年必考。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可包括创设权与规定权两个方面,创设权是指没有上位阶的法律规范对处罚加以规定的情况下自行规范处罚的权力;规定权是指上位阶法律规范已对处罚作出规定的前提下,作出进一步具体规范的权力。规定权受到已有法律规范的限制,不能超出已有规范所确定的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等。
运用创设权与规定权这两个概念,更易于掌握各种立法文件对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1法律的创设权。可创设一切行政处罚,且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拥有专属创设权(第9条)。
2行政法规的创设权: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任何行政处罚;规定权:在法律已作出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第10条)。
3地方性法规的创设权: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任何行政处罚;规定权:在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第11条)。
4规章的创设权:警告、一定数量的罚款。规定权:在法律、法规已作出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上述规定(第12、13条)。
5除上引之外的任何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既无创设权,亦无规定权。
1注意第11条第1款限于“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并不是指“暂扣或吊销任何许可证、执照”,比如吊销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即不在该条款之列,而暂扣驾驶证则可由地方性法规创设。
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第十七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相关法条」本法第19~20条;《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