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组织法》在司法考试中属于“宪法学”范畴,其内容与《宪法》第3章第3节“国务院”的规定有所重复。若以分值论,每年考试若有所涉及,大概在1分左右。但另一方面,本法条文总计仅11条,内容很简单,考生不应放弃。
第二条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第六条国务委员受总理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且可以代表国务院进行外事活动。
第七条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
1务必掌握第2条:国务院的组成人员(第2条第1款)。
3了解国务委员和秘书长的设置和职权(第6、7条)。
第四条国务院会议分为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1注意国务院各部、委的设立、撤销、合并应由谁决定。
第十一条国务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的原则,设立若干直属机构主管各项专门业务,设立若干办事机构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每个机构设负责人二至五人。
注意国务院各部、委与工作部门的区别。所谓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又称国务院的办公和办事机构,不具有对外行政管理职能,在通常情况下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如国务院侨办、台办、港澳办、法制办、办公厅等。
国务院直属机构则不同于办事机构,直属机构具有对外行政管理权限,如国务院税务总局、国家工商局、民航总局等。但在法律地位上,直属机构要低于国务院各部、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