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侵害须为不法。对执行职务或行使权利的“合法侵害”不得进行防卫。对于动物的侵袭无所谓正当防卫的问题,而属于紧急避险。另外,有的学者认为,对于无侵权责任能力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采取正当防卫。
3、侵害已经着手,正在进行,尚未结束。对尚未着手、已经停止、已被制服或实施终了的侵害不得实施防卫;
4、防卫行为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的人身或财产实施。故意针对第三人实施侵害行为的,不构成正当防卫。在正当防卫过程中,不慎造成了第三人的损害的,区分不同情况处理:①构成紧急避险的,按第31条的规定处理,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例如,甲拿棍棒击打乙,乙在夺取棍棒的过程中,由于用力过猛,不慎将围观者丙击伤。甲是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应由甲对丙的损害承担责任。②如果不构成紧急避险,正当防卫造成第三人的损害,不应当由防卫人承担赔偿责任,而应由非法侵害人承担侵权责任。③防卫过当造成第三人的损害的,由防卫人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其余部分,由不法侵害人承担责任。
5、防卫目的正当。是为了公共利益、本人的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以防卫为借口,实施报复或防卫挑拨的行为是侵权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6、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必要限度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足以有效制止侵害行为的强度。
对必要限度的判断,应当从两个方面考虑:①从不法侵害的手段和强度。若侵害行为强度不大,用较缓和的手段就足以有效制止或排除侵害的情况下,不允许用激烈手段进行防卫。对于没有明显危及人身、财产等重大利益的不法侵害行为,不允许采取造成重伤等手段对侵权人进行防卫。②所防卫的权益的性质。防卫行为的强度必须与所防卫的权益相适应,不得用损害较大权益的方法来保卫较小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