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一规定表明,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参加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并且发生交通事故后能够确定机动车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1)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2)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3)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4)救助基金孽息;(5)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6)社会捐款;(7)其他资金。
发生交通事故后,有时会出现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等无法解决、无法落实的情况,其原因,一是机动车驾驶人驾车逃逸,一时难以查明是哪一辆机动车肇事;二是肇事的机动车没有参加机动车强制保险;三是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在这些情况下,需要由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受害人的抢救、丧葬等费用。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中,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这里的“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本条着重对机动车驾驶人驾车逃逸,导致机动车不明以及肇事的机动车没有参加机动车强制保险的情形,规定了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全部费用。对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超过限额部分的费用。
(三)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这一规定表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逃逸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购买而未购买强制责任保险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等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也作了同样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