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饲养动物的人越来越多,一些饲养的动物或者被抛弃,或者不慎走失,城市里流浪猫、狗等动物不断增多。数量众多的流浪动物不但成为城市管理的难题,而且对城市居民生活、健康也产生了严重危害。
据有关部门日前统计,在北京,流浪猫、狗约有100万只;在中等城市如长沙,流浪猫有3万多只、流浪狗有7千多只。流浪的动物繁殖能力惊人,据了解,一只狗一年生育2次,一次生仔1-13只;一只猫一年生育3次,一次生仔4-8只,其繁殖速度每年以几何数字增长。
导致饲养的动物流落街头的主要原因是:(1)因动物患病被饲养人抛弃;(2)饲养人不愿承担过高的办证费等费用;(3)不愿意饲养动物所生育的幼仔;(4)饲养人家庭生育了小孩,不再饲养动物;(5)城乡拆迁等原因抛弃所饲养的动物;(6)饲养的动物走失。
动物的遗弃是指动物饲养人抛弃了动物。逃逸的动物是指饲养人并不是放弃了自己饲养的权利,而是暂时地丧失了对该动物的占有和控制。无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遗弃动物,还是未尽到管理责任致使动物逃逸,其行为都是加剧了动物对人和社会的危险性,而损害的事实正是由于动物在失去人为的管理和控制下任意流动的危险性所导致。因此,为了社会公众利益,为了充分保护被侵权人利益,遗弃、逃逸动物的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应当对自己遗弃动物的行为,以及疏于管理没有尽到管理义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流浪动物无依无靠,只能自食其力。它们多在垃圾桶周围觅食,在城市的大街小巷里到处乱窜沱们的身上携带各种病毒和寄生虫,成了流动的“生物武器”,遇上适当的时机很可能成为威胁市民健康的祸害;它们的排泄物、呕吐物以及尸体可能带有病毒,很容易形成疾病的传染源,还可能污染水源,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威胁。同时,流浪动物比较野性,容易对人产生仇视的情绪,攻击性强,危及人们的安全。
鉴于流浪动物问题的严重性,本章增加了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