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排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被告人和辩护律师坐在一起,共同构成辩护方,在法庭上与控诉方进行相互抗辩。辩护方(被告人和辩护律师)与控诉方平行而坐(坐在一排),他们都面向法官席,在空间上与法官席保持同等距离。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有的法庭将辩护方与控诉方的席位安排在同一张条桌上,他们共用一张条桌,控诉方坐在条桌的右端(从法官席角度观察,下同),辩护方坐在条桌的左端;但更多的是将辩护方与控诉方隔开,他们坐在同一排的不同条桌上,中间相隔较小的(50至100厘米)距离(见图并排模式的法庭布局)。
“相对模式”。这种模式的法庭布置从总体上看呈现出“倒U”形状,即法官席位于法庭前面居中的地方,并且法官席与地面保持一定的高度;控诉方的席位设置在法官席的右侧;被告人和辩护律师坐在辩护席上,他们位于法官席的左侧。被告人与控诉方相互面对,他们的席位略低于法官席(有的与法官席保持同一高度),都垂直于法官席(也有的法庭将他们的席位设置为与法官席呈内八字形),并且与法官席距离相等(见图相对模式的法庭布局)。
“上下模式”。这种模式的显著特点是,控诉席位于法官席的同一排,并且与法官席并行,保持相同的高度,他们一般设置在法官席的右侧;而被告人与辩护律师则坐在法官席的左侧,与法官席保持垂直关系。有的法庭安排被告人与辩护律师坐在一张桌子上,有的要求被告人坐在辩护律师的后面(但他们相距很近,可以相互沟通和交流)。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的位置略低于法官座位,当然也低于控诉方的席位。不过,有的法庭要求控诉方在开庭审理中不能坐在座位上,而是必须站在下面面对法官陈辞(见图上下模式的法庭布局)。
另外,有的法庭采取圆桌方式审理案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和控诉方、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都坐在同一张圆桌上,控诉方和被告人(包括辩护律师)分别位于法官席的两侧。由于这种法庭布局方式主要用于审理少年犯罪等特殊类型的刑事案件,其适用的范围并不太大,大都不采取这样的法庭席位设置方式,所以不能称其为固定的法庭布置模式。
司法文化和诉讼制度决定了法庭布局模式,同时法庭布局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折射了国家的司法文化和诉讼制度。
上述不同法庭布置模式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不同的诉讼观念和司法文化。一般而言,“并排模式”体现了被告人与控诉方共同在法官面前陈述自己的主张和要求,法官在双方相互辩论的基础上查明案件事实,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案件裁判结论的司法文化观念。“相对模式”映照的是被告人和控诉方平等参与诉讼,法官保持中立、消极听证、居中裁判的对抗制诉讼观念和司法文化。“上下模式”则表达了控诉方作为国家利益代表者,在诉讼中居于被告人之上,与法官共同对被告人进行审问的职权主义司法文化观念。
从整体上观察,我国现行刑事审判法庭布局呈“等腰梯形”状态,即法官席位于审判法庭正中的台基之上;公诉方席位在法官席的右前方;辩护人的席位在法官席的左前方,与公诉方的席位相对;公诉席和辩护席呈内八字形面对台下的被告人席和被告人后面的旁听席;被告人的席位则面向法官席。法官席、公诉席、辩护席和被告席四者构成了一个相对封闭的审判空间(见图我国刑事法庭布局)。
我国刑事法庭布局的明显特点是,被告人的席位既远离法官席和公诉席,又远离自己的辩护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由诉讼程序的积极参与者演变为孤立无援的被审理对象。这种法庭设置模式的直接后果,是被告人在法庭上无法就案情信息同辩护人进行交换意见,不能充分有效地行使法律赋予的辩护权。
从刑事法庭布局的设计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刑事庭审中的席位安排存在着明显的缺憾。首先,损害了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中立性。周围被法警监视的被告人在庭审中直接面对审理案件的法官,而不是面对作为控诉方的公诉人。这种法庭布置给我们传递的信息是,法官在法庭上是带有追诉倾向的积极审讯者,而不是中立的消极听审者。其次,弱化了法庭审判功能。由于作为被告人合法权益维护者的辩护人在整个庭审过程中不能与被告人及时交流、沟通和协商,被告人在庭审只能被动接受法官、公诉方的讯问和辩护律师的发问,沦落为接受各方讯问的诉讼客体,无法与公诉方形成具有实质意义的平等对抗关系,从而极大地影响了庭审功能(查明犯罪事实、准确定罪量刑)的发挥。最后,混淆了辩护人的法律地位和诉讼职能。辩护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是被告人的利益代表者和代言人,其基本职能是通过提供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反驳公诉人的有罪和罪重指控,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目前的法庭布局没有充分体现律师是法律救济的提供者这一定位,容易导致辩护职能的异化和变形。
1996年修改后的我国刑事诉讼法在审判方式上增强了当事人参与性和诉讼民主性,强化了控辩双方的举证和辩论职能,相对弱化了法官对庭审活动的绝对主导权和控制权,刑事审判结构朝当事人主义方向迈进。但是,由于我国刑事诉讼体制依然保留了原有的审问式模式,对抗制审判方式所要求的控审分离、控辩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审判格局并没有在法庭设置中出现。我国刑事审判法庭布局仍旧延续了刑事诉讼法修改前的面貌。这种法庭布局与现代司法精神和法治文明存在着明显的紧张和冲突,已经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需要进行变革和调整。
改革和调整我国刑事法庭布局,首先应当准确界定司法的性质和功能,由原来的打击犯罪向保护人权转变,由巩固阶级统治向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并在此基础上树立与此相契合的司法文化和司法精神。
作为决定被告人命运的关键场所,法庭布局的最起码要求是,应当有利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以便与作为控诉方的公诉人进行充分的、有实质意义的抗辩。控审分离,控辩平等,控辩双方机会均等,法官消极听证、居中裁判,这些现代诉讼理念和司法文化应当在法庭空间布置中得到充分体现。
笔者建议,我国刑事法庭布局改革的基本思路应该是:法官席居于审判法庭的正前方;公诉人以及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席位在法官席的右前方,与法官席垂直;被告人和其辩护人坐在一起,它们的席位连同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及其代理人的席位处于法官席的左前方,与法官席垂直;公诉人和被告人相互面对,他们与法官席保持同等距离;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席位在法官席的对面(见图改革后的刑事法庭布局)。
这种法庭布局改革的基本理念是,控辩双方是诉讼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的诉讼主体,位于法官席的两端,形成平等对抗关系;法官超然于控辩双方之上并与其保持同等距离,对控辩双方一视同仁,确保控辩双方拥有平等的参与机会,不偏不倚,居中裁判,形成应有的“倒U”形结构。同时,这种法庭布局能够最大限度地尊重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赋予被告人充分的公正听审机会,保障他们有效地参与到裁判过程中来,使其成为自身实体利益乃至自身命运的决定者和控制者,为裁判结果的正当性奠定坚实基础。另外,让被告人与辩护人坐在一起,不仅有助于增强被告人的安全感,而且便于他与辩护律师就庭审中出现的新情况及时进行沟通和交流,有利于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的充分行使,从而保证辩护方与公诉方形成整体性的实质对抗,增强刑事审判程序的对抗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