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改善我国的死刑立法。众所周知,我国1979年刑法典设有28种死刑罪名,其中有14种基本上属于备而不用或备而少用的危害国家安全性质的罪名,其余14种普通刑事犯罪的死刑罪名绝大多数都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重大暴力性犯罪,属于非暴力犯罪的仅贪污罪1种。因而可以说,1979年刑法典的死刑罪名虽不算少,但其适用范围还属大体适当。及至1997年刑法典,将1979年刑法典之后大量增设的死刑罪名基本都予以吸纳,死刑罪名达68种之多,而且其中非暴力性犯罪(含经济犯罪)占了近2/3的比例,从而呈现出死刑罪名过多过滥的立法格局,也成为我国刑法现代化暨强化人权保障的一大障碍,因而限制、减少死刑遂成为我国刑法改革的重要任务。此次《修正案(八)(草案)》经过调查研究和衡量选择,一次性削减了13种备而少用的经济性、非暴力性犯罪的死刑,占到死刑罪名总数的19.1%,可谓修法力度巨大,显著改善了我国的死刑立法,使死刑过多过滥的现状得到明显缓解;同时也表明了刑法改革限制与切实减少死刑的立法导向,并昭示了死刑改革的立法走向,因而其立法意义是巨大的。
其二,支持我国限制与慎用死刑的司法实务。死刑的司法改革是死刑改革的重要一环。近年来我国死刑的司法改革之进展如火如荼,其中尤以2007年起最高人民法院全面收回死刑案件核准权和2010年6月“两院三部”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显著标志。近年来,我国限制与慎用死刑的司法努力成效显著,但也还存在来自多方面的干扰与困难。当此死刑司法改革的关键时刻,《修正案(八)(草案)》关于限制与减少死刑的立法进展,无疑是从刑事法治基础方面和立法导向上对死刑司法改革予以坚定而宝贵的支持,其意义不容低估。
其三,引导社会死刑观念的变革。毋庸讳言,由于几千年的历史和相关文化、社会、法律观念的影响,在中国当今社会崇尚死刑、依赖死刑的观念还根深蒂固、市场广大,这无疑是中国死刑制度改革最基础、最内在,也是最强大的阻力所在。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和人权事业的推进,传统的死刑民意与观念也在发生着分化和变革,但这一过程是缓慢而充满曲折的。《修正案(八)(草案)》所推进的死刑制度改革,无疑会掀起社会和民众对死刑问题的关注高潮,人们会热议、辩论、探讨,会去思考和体会立法何以要限制、减少死刑,从而必将使社会和民众的死刑观念逐步趋向理性和现代化。
其四,良性因应相关国际潮流。当今世界,随着人权思想的宏扬、对死刑弊端的认识深化暨国际组织的有力推动,2/3以上的国家和地区已经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止了死刑,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的阵营在日益缩小,而且大都将死刑限定于故意杀人罪等极少数严重暴力犯罪的范围内,联合国通过的一系列人权和刑事公约也都在大力提倡废止死刑或严格限制死刑,严格限制乃至彻底废止死刑已成为国际社会不可阻挡、不可忽视的潮流与趋势。中国作为文明古国、作为致力于建设现代法治的国家、作为具有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身份的负责任的大国,当然不应也不能忽视当今世界死刑改革的潮流与趋势。因而在我国当前尚不具备全面彻底废止死刑的现实条件下,《修正案(八)(草案)》显著限制与减少死刑的举措,让国际社会看到了我国在死刑改革方面的努力和诚意,这当然是对相关国际潮流的良性回应,也是对中国法治与人权之国际形象的有效提升,从而是有利于我国融入国际社会发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