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形下,对于吸食第一、二级毒品的,先由检察官向法院申请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先作出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所观察、勒戒,期间不超过两个月。
观察、勒戒的目的有两个,一是对吸毒者进行生理戒毒,二是对吸毒者进行观察,并判定其有无继续吸毒的倾向。
观察、勒戒后,检察官或少年法院则依据勒戒所的报告,作出裁定。如认定受观察、勒戒人无继续施用毒品倾向的,应立即释放,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不付审理裁定;如果认定有继续施用毒品倾向的,检察官应申请法院裁定令吸食者入戒治所强制戒毒,期间为6个月以上,至无继续强制戒治必要为止,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被观察、勒戒或强制戒治后,5年内再因吸毒犯罪的,检察官或少年法院应依法追诉或裁定交付审理,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满5年后再因吸毒而犯罪的,仍采取观察、勒戒和强制戒治处分。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台湾对吸毒者的处分根据吸食毒品种类、是否复吸的不同,分别适用毒品危害讲习、观察、勒戒、强制戒治、罚款直至5年以下有期徒刑。此种“宽严相济”的做法,无疑是在督促吸毒者尽早彻底戒除毒瘾。
吸毒人员的认定,需要通过检验和检查进行筛查;吸毒人员是否完成戒治,也需要通过检验和检查进行监测。其中最常用检验方法是进行尿液检查,为此,台湾通过立法确认了强制尿检制度。
为了规范尿检行为,行政院和卫生署还出台了相关配套法规,对尿液采验、检验作业、专业人员与机构的认可管理进行了具体规定,比如“毒品戒瘾治疗实施办法及完成治疗认定标准”、“滥用药物尿液检验作业准则”、“滥用药物尿液检验及医疗机构认可管理办法”、“采验尿液实施办法”等。除此以外,台湾的法院、检察署以及地方政府也出台了一些相关的具体规定。
条例第25条规定,因吸食第一、二级毒品而受到管束的,警察机关或执行保护管束者应定期或存在可疑时,通知其在指定时间到场采验尿液,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可报请检察官或少年法院许可,强制采验。
第33条规定,为防制毒品泛滥,主管机关对于所属或监督的特定人员在必要时,可要求其接受采验尿液,被要求人不得拒绝;拒绝接受采验的,主管机关可以拘束其身体强制采验。
为保障准确界定吸毒人员,“滥用药物尿液检验作业规则”确立了尿检作业的“双重检测原则”,即首先以“免疫学分析方法”进行初步检验,初步检验结果存在疑义的,再以“气相层析质谱分析方法”进行确认检验。
据“卫生署”统计:2009年台湾地区因涉嫌施用毒品而进行尿液检验的共计193858件,检验阳性数为47817件,占到尿检总数的24.7%。
台湾提供毒瘾戒治的机构包括三类,即:医疗机构,如“卫生署”公告指定办理药瘾治疗业务的医疗机构;民间戒瘾辅导机构,如一些宗教辅导戒瘾机构等;司法矫正机构,如“法务部”设立的勒戒所、戒治所。
“法务部”在各看守所及少年观护所内附设勒戒所,达37家。勒戒所结合社会公益团体,共同办理观察勒戒人的戒毒辅导,并与精神科医师、临床心理师共同观察个案情形,共同评估勒戒人有无继续吸食毒品倾向。
“法务部”设有4所独立戒治所,并保留5所与监狱合署办公的戒治所。戒治所依据“戒治处分执行条例”,集中专业人力,积极结合宗教、社会、学术团体及政府部门等资源,提供多元戒治辅导方案,并衔接所外追踪辅导,延续戒治成效。
戒治处分分为“调适期”、“心理辅导期”和“社会适应期”三个阶段,调适期重点在培养戒毒者的体力及毅力,增进戒毒信心;心理辅导期重点在激发戒毒者的戒毒动机及更生意志,戒除对毒品的心理依赖;社会适应期重点在重建戒毒者的人际关系及解决问题能力,协助其复归社会。
根据台湾“2009年反毒报告”,2008年在勒戒所接受观察勒戒的达1101人,戒治所收容戒治人数达到2499人。
另外,从2006年起,“法务部”积极推动各县市先后成立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尽管该中心并非专门的毒瘾戒治机构,但它们与“法务部”相结合,在毒品防制宣传、吸毒者心理辅导及追踪辅导、转介戒瘾治疗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并通过与卫生署推行“治疗社区计划”,整合戒治资源,完善戒治模式,落实社区追踪辅导机制,延续戒毒效果。
从戒毒机构的设置、戒毒的各项举措以及戒毒的各个环节来看,可以说,在台湾已经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系统的戒毒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