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案的判断。从个案法官作为看,法官是通过一种更像中国传统的哲学智慧而不是“大前提小前提”的逻辑推理方式实施着法律的内在逻辑。个案传递给当事人的司法信任感,恰如积沙成塔,可以促进司法公信的形成。
(二)历史的总结。走群众路线调查和调解,这是对优良传统的继承和发扬。司法实践史对“走群众路线”的检验,证成了形成司法公信的一条有效路径。
(三)本质的必然。从宏观层面来说,中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国家,广大人民意志集中体现在法律上。从中观层面来说,人民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关注当事人最迫切的期待和需要,才能找到从根本上解决纠纷的方案。从微观层面看,邹某案的闪光点就在于揭示纷扰表象之下的本质问题,围绕群众迫切需要,彰显和实施着司法的人性关怀。以人为本,人民司法的本质指出了一个提高司法公信的必然方向。
总之,人民司法的本质属性决定了人民法官在个案处理中总是表现为争取社会认同、人民满意的努力。
其次,司法公信以司法的社会认同为重要基础。案件程序中的细节认同汇合成个案结果的认同,个案社会认同推动司法公信的形成。法官行为呈现出一种规律性的向心力――由事实、法律、价值、利益为节点向赢得司法结果的社会认同递进发展。
第一步,查明事实,赢得事实认同。调查清楚案件事实,是司法程序得以顺利进行的基础。过去我们曾以当事人负举证责任为法治的表现,当事人举证不能而败诉是理所当然,但审视当前群众的法治意识和诉讼能力,法院调查取证仍有现实需要。邹某案件中法官主动接近事实,寻求最大程度地揭示客观事实,邹某案件的细节一一呈现于法官眼前,经过法官的提炼形成一个时间地点、因果联系清楚的纠纷事实,并在当事人及其他受众的参与中得到反复论证最终一致认可。所以,事实认同即当事人及其他受众认可法官查明的纠纷事实,就意味着法官为司法结果的社会认同打下了坚实地基础。
第二步,正确适法,赢得法律认同。查清事实,接着就要讲道理――法官对法律的适用要讲得清楚,说得明白,考验着法官的司法智识。如果邹某案件在二审未能达成庭外和解,那么也只能是依法裁决。无论是在立案还是审理过程中,经法官释明,邹某对相关法律规定已很理解。法律认同,不仅要求法官正确适用法律,还要求司法裁决充分说理,应对当事人的疑惑要及时答复释明。因之,邹某尽管不服而上诉、信访,却始终围绕着纠纷本身的矛盾,并没有像有些信访人那样无端猜疑,信口指责法官、法院贪贿。法律认同意味着法官在当事人及其他受众心中建立了事实与法律的内在联系,为司法结果的社会认同建立了法律知识准备和逻辑推理准备。
第三步,取得共识,赢得价值认同。人们总是先对事物或行为有一个价值判断,然后以此为基础作出价值选择。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纠纷事实与法律适用的价值判断和选择决定了司法裁决的主要内容,如果当事人及其他受众与法官的判断和选择相同,那么他们就更容易接受据此作出的司法裁决。法官的价值判断是:A.合同代表交易安全及预期利益,保护交易安全及预期利益是经济发展的基本需要。B.招商的集体目标(或者利益)是促进当前地方经济发展。C.邹某诉求隐含的基本生存需要,以人为本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方向。遵循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的价值选择才是真正正确的选择。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弊相衡取其轻, 可以得出价值位序C>A>B。在法官与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沟通中,这一认知和判断得到交流,并取得了共识。法官的价值选择得到认同,这对司法结果的社会认同起到直接的促进作用。
第四步,共商方案,赢得利益认同。随着查明事实的认可,法律适用意见的一致,价值判断和选择的共识,首先在纠纷主体之内奠定了调解基础。个人利益是个人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需要的满足,个人身体的保存和健康构成个人最基本的利益,个人才能的利用和发展构成个人较高层次的利益。纠纷的个人利益冲突,是一个零和博弈,即一方的利益增加额正是另一方的利益减少额。因为各种原因,邹某、村委会、朱某没有达成利益妥协,调解不成。政府的加入为邹某利益的增加提供了可能,因为政府有民政救济义务和资金保障制度。当法院领导与政府领导完成事实、法律、价值的沟通,对化解纠纷有了共同认识,在邹某个人利益即补偿款的具体数额上就有了商量的可能。经过协商,达成由村委会以其他名义给付20000元给邹某了结纠纷的调解方案,邹某同意了这一意见。利益认同的取得,促成了纠纷的调解,至此司法化解纠纷所作的努力有了一个各方认可的结果。
评析个案的司法过程,是探究个案司法结果的社会认同,也是思考司法公信的形成过程,可以帮助我们从事实、法律、价值、利益四个节点,逐步达成共识,形成认同:(一)在目前的规则和人民需要之间寻求和谐,取得社会认同是一种司法现实主义精神。(二)司法智识包括法官的法律素养、政治素养、审判经验、生活经验、价值判断、个人品格、一般性社会知识认知、多维视角、开放性思维等。(三)司法实践不仅是解决个案具体矛盾,更是发现和推广一种文明社会的价值,凝固和发扬一种支撑社会发展的传统,彰显和推行一些影响未来的民族精神。(四)“硬骨头”纠纷从事实到法律、从生活到社会、从各自为战到协同解决、从争议到和谐,是一个思维认识求同存异、取得共识、共谋出路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