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大《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力度和执法力度,倡导合法用工,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法律意识。目前,在相关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尚不完善,《劳动合同法》存在被误读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和执法机关应该加大对《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力度,注重贯彻平等保护原则,从源头上维护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减小社会震荡。各有关部门要继续组织专家团,深入街道和厂区开展法制讲座、法律咨询等活动,就《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等法规进行广泛宣传引导;编写并普发《劳动合同法》学习读本,帮助正确解读法律规定;要加快设立劳动合同法咨询专线,对有疑问的企业或劳务工进行合理引导;制定更为详细、不同工种的格式化合同供企业参考使用,提高合同的履约率;加大对企业负责人的培训工作,指导企业健全劳动管理制度;加快建立企业工资监控系统和企业网上申报系统,促进企业依法管理;加大对欠薪企业的打击惩处力度,促进企业合法用工。
(二)建立完善多元化的劳动争议调处机制,充分发挥各种力量的协调作用。妥善化解劳资纠纷,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劳资关系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需要全社会,特别是各有关职能部门群策群力,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仲裁委员会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共同化解日益繁重的劳动争议。分流和快速化解增长迅猛的劳资纠纷,努力争取把矛盾化解在基层。一是要进一步增强工会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的积极作用,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政府部门应及时督促其及时组建,并加强对工会组织的培训和指导,帮助工会积极发挥调解作用妥善调处纠纷;二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要积极做好本辖区的劳动争议纠纷,特别是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的调解工作,努力维护正常的劳动秩序;三是劳动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行政监管职能,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严格查处;四是劳动仲裁机构要积极引导劳资双方尽可能采取协商办法解决纠纷,对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标准存在的问题积极与法院协调沟通,统一裁判尺度,尽量减少进入诉讼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五是法院要努力克服案多人少的矛盾,继续完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绿色通道,落实各项涉劳案件司法为民措施,加强对新型劳动争议案件的调查研究,切实提高审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能力,确保及时公正地审理好劳动争议案件,并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促进健全劳动争议案件联调机制,努力发挥法院作为解决纠纷最后一道防线的重要作用。同时,各有关职能部门还要注重加强协调互动,共同构建起我区劳资矛盾纠纷解决体系。
(三)法院对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谨慎受理,并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组织专门工作组解决纠纷。当前,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引发当事人上访的重要因素,特别是国营、集体企业破产或改制引发的职工安置补偿、社会保险等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缴纳社会保险费引发的纠纷;参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管理等人员,因团体单位体制改革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于执行国家房改政策及缴纳住房公积金引发的纠纷等,此类纠纷涉及面广,且涉及政府政策的实施,人民法院接到这类案件时,应主动向党委、政府报告,以便有关部门掌握情况,做好维稳工作,并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组织专门工作组解决纠纷或争取政府有关部门的理解与支持,共同做好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
(四)人民法院应依法慎重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案件逐渐呈现出数量大、涉及当事人多的特点,且劳动关系双方以利益冲突为主,矛盾较为尖锐,涉及法律关系非常复杂,稍有不慎,就会引发群体性上访等不稳定事件发生。因此,人民法院要选派业务知识较强、审判经验丰富、善于做调解工作的法官,相对固定组成合议庭,专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审判人员一方面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吃透精神,提高庭审驾驭能力和审判能力,对复杂疑难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另一方面要找准双方争议的焦点,积极会同劳动部门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深入细致的再调解。对调解不成的案件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及法律文书充分扎实的说理来说服双方,既公正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使劳动者过分要求得以遏制,维护企业的正当权益。邀请熟悉劳动政策法规、富有处理劳动争议工作经验的人民陪审员作为专职劳动争议案件专职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发挥其桥梁作用,拉近法院与群众的距离,减少审判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增加调解可能性。
(五)循序渐进地推进全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减少和预防纠纷。近年来,爱民区加快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许多技术水平低、产业关联度不强的企业面临生存与发展的严峻考验。《劳动合同法》实施等多层考验,很多堆量出口、产品附加值和利润都不高的企业受到较大冲击,劳动密集型企业大量外迁,也有的企业资不抵债关门倒闭,还有一些企业外迁过程中为躲债违法弃厂逃匿。这引发了大量的劳资纠纷,因此导致的系列欠薪、欠债等法律和社会问题却应引起足够重视。建议区委区政府结合国际国内情势变化,充分考虑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现状,循序渐进地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给企业预留更合理的发展缓冲期,减少和预防劳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