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师资团队须由至少两名教师组成,其中主讲人应具有三年以上的调解员从业经历、符合第六项规定的续展认证要求并从事培训工作至少满三年;
(2)培训课程后期的模拟实践部分,每三名学员需配有一位助教,而且担任助教的人员均须获得相关资质认证;
(3)培训课时满38小时(课程可选择参与多个调解研讨会的形式,但各个研讨会间隔不得超过9个月),第五项第2款规定的评估过程除外;
(4)每名学员至少需参加9场模拟调解,并且至少在3场中担任调解员角色;
(5)由不同培训教师为每位学员参加模拟调解(至少两场)的情况做书面反馈总结。
2.除2008年1月1日前具有“合格实践经验”的调解以外,其他调解员还必须符合某种能力标准。这种标准是在参加38小时培训班由不同培训教师为参加1.5个小时的模拟调解之后出具的书面的技能评价。这种书面评价必须反映执业标准中所规定的重要能力领域。用于作最终技能评价的模拟调解过程,可以通过录像或光盘的形式进行角色扮演。书面评价的内容必须包含以下详情:
3.“合格实践经验”者指已经过调解员资质认证机构评估,符合《调解员执业准则》中规定的能力要求的相关人员。具有合格实践经验的调解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居住于多语言、多文化地区,要求相关专门知识技能;并且(或者)来自于农村或边远地区,很难参加调解课程或达到大专或同等学历水平;
(2)2008年1月1日前已开始从事调解员工作,具有《调解员执业准则》中规定的主要能力和知识技能,具备实践经验并接受过相关培训,符合调解员资质认证机构的要求,并且在申请前24个月内已符合下文中第六项规定的续展认证要求。
4.申请采用提供法律咨询的“混合式”调解方式执业的调解员(例如和解或评估型调解)必须再行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相关专业领域的注册资格、会员资格或同等能力;
(2)获得相关法律专业领域的四年以上全日制大学或前高等教育学院的相关学位证书或同等学历,或达到职业教育审核组织的“国家资质框架的六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