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追诉标准的公式化表达方式构想。构建数额犯的追诉标准公式,必须根据相关必要的客观经济指标因素来设定公式项,以体现其相应的社会危害性。例如对于盗窃罪,如果经过调查研究,当地统计部门发布的统计数据表明,当前本地区的上年度职工或者居民年平均月收入为1000元,则当前当地的数额较大标准为其2倍(这个可以固定下来,因而称为常量)于当前当地的平均月收入(由于它在不同年度是不一样的,因而称为变量),即数额较大的标准等于2x1000元,用公式P=““可表达。P表示追诉标准在公式中的字母化简称,“是作为常量(在这里相对2这个常量)在公式中的字母化简称,“是作为变量(在这里相对于不断会发生变化的经济参考性因素,如月平均收入)在公式中的字母化简称。因此,如果在当前当地的数额巨大标准定为其50倍,则C=50;如果在当前当地的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定为其100倍,则C=100。由此,可以分别具体得出某地区的盗窃罪之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追诉标准公式为P=2“、P=50“、P=100“。放在刑法或者司法解释中用汉语言表达,例如对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追诉标准则可分别表述为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收入的二倍、五十倍和一百倍。
2.追诉标准公式中的变量之取舍与调适。对于追诉标准公式中的变量之取舍与调适问题,应当要有制度化的设置制约,以避免对变量的任意取舍和其他不当问题。一是要确定变量取值的对象。这个对象一般应当取值于当地上年度平均收入。因为它是由权威的统计部门统计出来的数据,能够反映当地当前的收入与消费等经济状况,是评价数额犯社会危害性程度的最佳参考数据。二是变量的确定要有相应的规范要求。由于追诉标准一般以较大的整数为数额值和考虑到司法工作适用的便利,因此,不能绝对地根据公式计算的数值直接作为追诉标准,而应当在其一定的数额范围内相对取值。
3.公式化追诉标准在刑法和司法解释中的表达。一是在刑事立法上,可以用专门条款规定追诉标准的原则性计算公式及原则性规范要求,其他较为具体的规定可以交给司法解释进行一定幅度的量化。二是关于“当地”的限定问题。一般最好以设区的市为当地。因为市域内的经济状况整体上相差不大,再就是在审理级别上,我国采取的是二审终审制,即大多是市中级法院为终审,这样全市的标准较为统一。三是对于公式计算操作者的问题。由于追究刑事责任是公、检、法分别按照刑事诉讼法完成的,因此,不能任意让三机关各自“为政”,而可统一由当地人大常委会操作并发布施行。在一定情况下,也可指定由审判机关操作并发布施行。四是关于年度对接机制问题。由于上年度的有关经济参考数据,一般需要在次年才能得出并公布,而在尚未公布期间,司法机关需要有追诉标准的适用,因此,必须设置时间对接机制。可规定上年度的追诉标准适用于次年下半年到后年上半年的一年期间内,之后都以此往后推之。五是应当明确究竟是以犯罪时还是追诉时的追诉标准。由于犯罪有可能跨年度,因此,最好是以追诉时的追诉标准来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