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明确规定,股东基于股东身份可以取得包括财产权和经营管理权在内的多种权利。它泛指公司给予股东的各种权益或者所有的权利,具体的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由于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者,所以必定拥有财产权,而股东投资公司是为公司运行以营利,所有股东必然拥有管理公司的权利,我国法律具体规定里股东如下12种权利。
权利如下:1、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2、股份转让权;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4、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5、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6、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权;7、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记录的查阅权;8、优先认购新股权;9、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10、权利损害救济权;11、公司重整申请权;12、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
如上所述,作为公司的股东,那么就享有以上12种权利,所以在本案中,作为公司两大股东之一的被上诉人杨国平享有当然的股东权,那么他依据法律就享有如上的12类权利,任何阻拦都是无效的。
本案的当事人股东杨国平要求就股东知情权付诸实践,那么公司(也就是被上诉人)就应该提供便利,予以配合。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而且法律还规定,股东产月公司账册和财务会计报告需要书面申请。而本案的被上诉人在程序上完全合乎法律的要求。所以公司不应该职责。详细法律条文如下: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大家看到,公司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拒绝股东行使账本和财务报考查阅权。就是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情况,但是应该在法律规定的15天内给出书面答复并且说明理由。由于在本案中,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建立了一家企业经营业务和上诉人企业业务向关联的公司,并由被上诉人自己出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那么被告的查阅账本和财务报考可能损害公司利益,但是对于自己的这种举张由于不能拿出切实有效的证据,所以不能被法院采信。
而被上诉人作为在工商部门登记备案的股东,有权利享受股东权利,自然者其中包括股东知情权。
但是股东也有自己的权利救济途径,就是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所以在一审二审中,被上诉人的股东知情权都得到了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