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且应完全负刑事责任的人。但是在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当中有三种规定:
1.刑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注意,这里的间歇性精神病人,是指具有间歇发作特点的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症、癫痫性精神病、周期精神病、分裂情感性精神病等。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的,其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完全具备,符合责任能力所要求的标准,故负完全的刑事责任。当然,间歇性病人在精神不正常的时候犯罪则有可能是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2.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醉酒分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在实践中如果是病理性醉酒,有可能免于处罚。但从考试的角度,大多考查的是生理性醉酒。在醉酒时,当事人的确会由于酒精而使自己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甚至丧失,但他的醉酒状态是在当事人意志自由的情况下导致的,不是外力的作用,所以承担刑事责任是应该的。注意:这里不因为醉酒而加重或者减轻处罚,而是依法处置。
3.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注意:聋哑必须同时具备。因为聋哑人和盲人均因为器官有缺陷,有时量刑时会考虑其器官缺陷对犯罪的影响,所以其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