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理论是对金融监管实践的系统性总结和理论概括,包含以下一般性理论:其一,公共利益理论,该理论认为,外部监管实际上是对公众对社会不公平、低效率行为纠正需求的回应。政府有效的监管旨在保护公众利益,防止机构不当行为造成负面影响。其二,保护债权论,该理论认为由于金融机构是典型的高负债经营主体,其债权人面临较大风险,需要通过一系列监管来确保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其三,金融风险控制论,该理论认为,以政府为主体的金融监管的主要目的是防止银行等金融机构为最求利润最大化目标而从事过高风险的经营活动,从而引发有可能溢出至实体经济的金融风险。从监管的主体来看,现有理论分为两种观点:偏重稳定型的金融监管理论倾向于政府直接监管金融风险,并通过不同角度阐释市场调节的失灵来突出政府监管的必要性。偏重效率型的金融监管理论认为金融监管抑制了金融创新的发展而导致金融体系的低效率,强调在金融监管中发挥市场的自我调节能力。总体来看,不同观点金融监管理论强调除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自律外,需要在外部形成“他律”的有效监管。
本文研究内容与金融监管理论的主要结合之处在于:首先,2017年财政部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引入了预期信用损失法,其底层逻辑在于以基本原则的形式要求主体提高减值准备计提的前瞻性,抑制顺周期计提行为。这一逻辑与公共利益理论的观点一致,强调以外部干预手段抑制主体行为的负面影响。其次,本文结合保护债权论构思研究目的,该理论强调通过监管政策保证金融机构稳健经营。基于这一理论,本文试图探究预期信用损失模型的应用是否提高了商业银行在气候风险识别和计量方面的前瞻性,进而有助于商业银行形成气候风险抵御能力,提升商业银行运营稳健性。最后,金融风险控制论强调风险的预见性管理,而预期信用损失模型通过“全生命周期损失预估”将这一原则操作化,有助于商业银行提高识别和计量气候风险的前瞻性。
1970年经济学家阿克尔洛夫基于对二手车市场的观察提出了“信息市场”概念,指出在市场交易中,总会存在一方因为获取信息的不完整而处于交易的劣势地位。这一观点由斯宾塞和斯蒂格利茨分别推广至劳动力市场和保险市场的研究中。三位学者对不同市场交易中,由于信息获得成本而导致交易成本差异化的现象进行总结,并由此逐渐演化为了信息不对称理论。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将在交易中引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逆向选择问题可理解为信息优势方基于利己目的而刻意向其他交易方隐瞒信息,导致信息劣势方的决策失真,从而扭曲整体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道德风险问题则是一个存在于交易双方契约合同中的常见问题,主要指委托方难以全面地监督合同的执行过程,受托方存在没有按照合同契约完全地履行相关义务的机会主义行为。而在现代企业体系中,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则是道德风险的最直接体现。信息不对称理论的核心内涵在于不同市场主体由于对信息了解程度差异引起的双方交易地位的不平等,信息的缺失显著影响了交易双方的决策行为,使得交易双方的交易决策偏离最优平衡水平决策,导致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降低。这一理论的核心贡献在于放松了传统经济学中“完全信息”这一关键假设,第一次在基于市场交易的现实中挖掘了信息对交易成本的关键影响,使得后续经济学研究中更加注重信息在现实中的重要影响,对经济学发展起到关键的推动作用。在信贷市场中,信息不对称是导致信用风险的重要原因之一。借款人往往比银行更了解自身的财务状况、经营能力和还款意愿等信息。这种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进而增加银行的信用风险。预期信用损失模型的应用为商业银行应对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潜在风险提供了可能,该模型通过前瞻性地考虑未来经济状况和借款人信用变化,对信用损失进行预测,从而帮助银行更好地管理信贷风险。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要求银行收集和分析大量关于借款人和宏观经济的前瞻性信息,包括借款人的财务状况、行业趋势、经济周期等。这些信息的收集和分析有助于银行更全面地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减少信息不对称。通过预期信用损失模型,银行可以更广泛地考虑潜在影响借款人信用风险的影响因素,有助于银行识别和计量借款人及其所在行业面临的气候风险因素。
1976年Jensen和Meckling在《企业理论:管理者行为、委托代理成本以及所有权结构》一文中首次提到了委托代理成本的概念。现代企业基于对高效经营的追求,采取了企业所有者仅拥有公司经营成果的索取权,而管理者则拥有公司业务活动的经营权的两权分离模式。然而,在经营效率提高的同时,由于所有者与管理者核心利益诉求的差异,该权力框架下容易出现管理层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违背雇佣契约中的勤勉尽职义务,进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利己行为。在委托代理理论中,这类由管理者机会主义行为导致的投资者利益受损的行为也被称为第一类代理问题。除第一类代理问题外,学者们针对股东与债权人以及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进一步总结了第二类和第三类代理问题,针对不同委托关系中委托人与代理人目标函数不一致的情况进行了深入总结。其中,第二类代理问题指出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可能通过高风险投资或财务操纵转移债权人财富,即股东倾向于投资于高风险高回报的投资项目,使得债权人承担更大的风险。第三类代理问题指出在股权集中型公司(如家族企业或新兴市场企业),控股股东可能通过关联交易、定向增发等手段掏空公司资源,侵害小股东权益。对于银行来说,潜在的代理问题可能会影响其在预期信用损失估计方面的判断。一方面,管理层(代理人)为追求短期业绩(如奖金、股价表现),可能通过操纵ECL模型参数或前瞻性信息,低估由于气候风险等外部因素导致的信用损失准备,损害银行长期稳健性。此外,管理层也可能仅采纳有利的前瞻性信息,忽略负面信号。另一方面,管理层和股东出于自立动机,可能会希望降低计提以释放利润用于分红或高风险投资,进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本文涉及两个预期信用损失概念,其一是指商业银行根据监管要求,结合历史信息及前瞻性信息,对未来可能发生违约事件所产生的损失进行概率加权后所得到贷款损失准备。其二是新金融工具准则规要求采用的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该模型要求银行根据历史经验、当前状况以及前瞻性信息,对未来可能发生违约事件所产生的损失进行概率加权后所得到的一个预估金额,相较于IAS9要求实施的已发生损失模型,该模型通过三阶段模型,对金融资产信用状况全程跟踪,并作出及时充分调整,以更加及时、足额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贷款减值损失是指银行根据谨慎性原则和风险管理要求,提前对贷款未来可能发生的信用损失进行定量估计,并在会计上确认相应的损失准备。该会计处理方法既反映了银行对未来不确定性风险的预判,也直接影响到其财务报表的真实性、稳健性以及资本充足率,进而对整体风险管理产生深远影响。贷款减值准备的计提基于“预期信用损失”(Expected Credit Loss, ECL)观点。传统上,银行采用“已发生损失”(incurred loss)模式,即只有在损失实际发生且达到一定可能性后才确认损失。但全球金融危机后,为防止风险累积、提高前瞻性监管,国际上普遍推行预期信用损失模式,如IFRS 9及美国的CECL模式。在实际操作中,银行首先需对贷款资产进行细致分类,通常依据借款人资信状况、还款能力及经济周期等因素,将贷款划分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等不同风险层级,并根据每一层级的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和违约时暴露金额(EAD)等关键指标,利用历史统计数据和前瞻性信息构建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常见方法包括基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9或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的计量模式以及美国现行的全周期预期信用损失模型(CECL)。国内监管主要依据《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等法规,明确规定贷款损失准备与不良贷款余额之间需保持一定比例;国际上,巴塞尔协议、IFRS 9和CECL模式要求银行采用风险敏感的计量方法,通过提前计提预期损失,提高风险抵御能力。监管要求不断完善,使银行在经济下行周期中能提前释放风险缓冲,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新模式要求银行自贷款发放之初便预测贷款全生命周期内可能出现的信用损失,综合考虑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以及风险暴露金额(EAD),从而使减值准备更加及时、动态。国内外监管机构对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提出严格要求
商业银行计提预期信用损失(ECL)是一种基于前瞻性信息的风险计量方法,其核心思想在于不再等借款人实际违约后才进行会计处理,而是在资产持有期间利用历史数据、现有经济和信用状况以及对未来宏观经济情景的预测,采用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和违约时暴露额(EAD)等关键参数进行概率加权计算,从而提前识别和量化潜在信用风险,并在财务报表中相应计提贷款损失准备,以提高信息透明度和风险管理水平。该方法起源于对传统“已发生损失”模式的反思,强调风险管理应由事后补救向事前预防转变,要求银行构建完整的信用风险评估体系,开发并不断校准内部模型,确保既能真实反映实际风险水平,又不因过度保守而影响贷款业务。实际操作中,银行需依靠自动化数据采集系统收集历史违约数据、借款人财务信息、行业经济数据和宏观指标,对资产按信用评级、贷款性质、担保情况等进行分类,并利用情景分析方法设定多种经济情境,对不同风险阶段(表现良好、风险上升和违约资产)采用未来12个月违约概率、全期违约概率或全额损失进行计提,从而动态调整准备金余额。此外,为确保模型稳健性和内部控制效果,银行还需定期进行模型验证、敏感性分析和内部审计,必要时引入第三方独立评估。会计处理上,预期信用损失通过“贷款损失准备”或“预期信用损失准备金”等科目体现,并要求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计提原理、模型结构、关键假设和参数变动情况,以便投资者和监管机构全面了解信用风险状况。国际上,IFRS9、美国CECL标准以及欧洲和巴塞尔框架均要求金融机构采用基于前瞻性信息的信用损失计量方法,而我国《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办法》及相关监管文件也对模型构建、信息披露和内部控制提出严格要求,力求在经济波动或市场异常时及时调整风险敞口,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气候风险是指由气候变化以及极端天气事件和环境系统失衡引发的社会经济与生态系统潜在损失,其内涵在于全球气候系统非线性变化与人类社会脆弱性相互作用所形成的复合型风险体系。依据IPCC第六次评估报告,气候风险主要包括物理风险与转型风险两大维度,其中物理风险涵盖气温上升、海平面上升和极端气候事件频发等直接威胁,转型风险则指低碳转型过程中因政策调整、技术革新及产业结构重组而引发的资产再估与系统性调整风险,此二元结构突破了传统环境风险认知范式,将气候系统动力学与经济社会脆弱性纳入统一分析框架。自20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气候风险研究经历了三阶段演进:第一阶段(1980至2000年)以气候科学为主导,侧重温室气体排放及温度上升物理机制建模,典型成果如曼恩曲棍球杆图揭示工业革命后温度异常上升趋势;第二阶段(2000至2015年)经济学介入,通过斯特恩报告首次系统量化气候风险经济成本以及DICE与RICE模型将碳循环纳入经济增长框架,实现了气候风险与经济变量的整合;第三阶段(2015年至今)则以复杂系统科学为视角,Rockström提出行星边界理论将气候风险纳入地球系统稳定性阈值研究,TCFD框架的推广促使气候风险评估渗透至金融决策层,同时多尺度耦合分析方法不断成熟,从全球气候模型降尺度到区域暴露度评估,再到宏观经济压力测试与微观企业韧性评估,构建起跨自然科学、经济学、金融学和社会学的知识网络。现阶段气候风险不仅局限于环境领域,而成为重塑21世纪人类发展轨迹的重要风险,其影响体现在物理风险引发的空间重构与转型风险催生产业变革。具体而言,物理风险使部分地区因海平面上升、极端天气频发而面临国土淹没、农业减产与劳动生产率下降等问题,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数据显示全球部分小岛国面临严重威胁;而转型风险则使全球约60%化石能源资产面临搁浅风险,国际能源署统计表明清洁技术投资规模近年来已超越化石能源投资规模。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是由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加拿大、比利时、瑞典等10国的中央银行于1974年底共同成立的国际银行监管标准制定机构。作为国际清算银行(BankforInternationalSettlements,BIS)的一个正式机构,BCBS以各国中央银行官员和银行监管当局为代表;其主要宗旨在于交换各国监管安排方面的信息、改善国际银行业务监管技术的有效性、建立资本充足率的最低标准及研究在其他领域确立标准的有效性。该委员会在2022年6月出台《气候相关金融风险的有效管理和监督原则》;该原则旨在推动一种基于原则的方法,以改善与气候相关金融风险管理及监督实践。该文件包括18项高级原则。其中,第1至第12项原则为银行提供关于有效管理气候相关金融风险的指导,而第13至第18项原则为审慎监管者提供指导。这些原则旨在改善与气候相关金融风险管理相关的实践,并为国际活跃银行和监管者提供一个共同的基线,同时考虑到该领域的异质性和不断发展的实践,保持足够的灵活性。
根据文件中18条意见来看,第1-3项原则从公司治理角度对银行有关行为提出要求,强调银行应建立流程以理解和评估气候风险的影响,明确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责任,并在整个组织中实施适当的政策和程序以管理气候风险;第4-8项原则从内部控制角度要求银行在将气候相关的金融风险纳入其内部控制框架的基础上,确保能够健全、全面、有效地识别、衡量和缓解与气候相关的重大金融风险并识别、量化与气候相关的金融风险,将其作为相关时间范围内的重要评估纳入内部资本和流动性充足性的评估过程,包括在适当情况下进行的压力测试计划。此外,要求银行应识别、监测和管理所有可能严重损害其财务状况的气候相关金融风险,包括其资本资源和流动性头寸;确保其风险偏好和风险管理框架已考虑到可能面临的所有重大的气候相关金融风险,并建立可靠的方法来识别、衡量、监控和管理这些风险。在此基础上,银行应发展风险数据汇总能力和内部风险报告实践,应确保其内部报告系统能够监测与气候相关的重大金融风险并及时生成信息;第9-11项原则要求银行全面管理市场、流动性、运营等风险,涉及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要求银行理解气候风险对这些领域的影响,并在管理流程中考虑这些风险;第12项原则鼓励银行在适当情况下使用情景分析来评估业务模式和战略对气候相关路径的适应能力,并确定气候风险对其整体风险状况的影响;第13-15项原则对银行的审慎监管提出要求,要求监管机构确保银行将气候风险纳入业务战略,并能够识别、监测和管理所有重大气候风险,同时在适当情况下应用气候情景分析;第16-18项原则明确了监管机构的职责、权力和职能,要求监管机构能够使用适当的技术和工具进行监管评估,并在必要时采取后续措施,确保有足够的资源和能力来评估银行对气候风险的管理,并考虑使用气候风险情景分析来识别风险因素、调整投资组合风险敞口、识别数据差距,以及评估风险管理方法的充分性。
2022年6月1日,中国银保监会出台《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指引》旨在促进银行业保险业发展绿色金融、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银行及保险行业绿色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指引》从组织管理、政策制度及能力建设、投融资流程管理、内控管理与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角度对银行及保险行业主体提出建议。
组织管理方面,《指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的董事会或理事会应承担绿色金融主体责任,推广节约、低碳、环保、可持续发展的绿色发展理念;重视银行保险机构在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绿色转型中的作用,建立与社会共赢的可持续发展模式;董事会或理事会负责确定绿色金融发展战略,审批绿色金融目标和报告,指定专门委员会负责绿色金融工作,并监督评估执行情况;高级管理层根据董事会或理事会的决定,制定绿色金融目标,建立机制和流程,明确职责和权限,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总部和省级、地市级分支机构应指定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绿色金融工作,建立跨部门的绿色金融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创新体制机制,如组建专业部门、建设特色分支机构、设置专岗专职等,提升绿色金融服务质效和风险管理水平。政策制度及能力建设方面,《指引》指出,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绿色低碳发展目标和规划以及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等对国家重点调控的限制类以及有重大风险的行业制定授信指引,实行有差别、动态的授信或投资政策,实施风险敞口管理制度;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以助力污染防治攻坚为导向,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调整完善信贷政策和投资政策,积极支持清洁低碳能源体系建设;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制定针对客户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评估标准,对客户风险进行分类管理与动态评估;重视自身的环境、社会和治理表现,建立相关制度,加强绿色金融理念宣传教育,规范经营行为,并加强人才培养工作。投融资流程管理方面,《指引》提出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授信和投资尽职调查,根据客户及其项目所处行业、区域特点,明确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尽职调查的内容要点,确保调查全面、深入、细致。必要时可以寻求合格、独立的第三方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支持;应当通过完善合同条款督促客户加强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管理;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信贷和投资资金拨付管理,将客户对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的管理状况作为信贷和投资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贷后和投后管理,对有潜在重大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的客户,制定并实行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积极支持“一带一路”绿色低碳建设,加强对拟授信和投资的境外项目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管理;根据自身实际积极运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提升绿色金融管理水平。内控管理与信息披露方面,《指引》主要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将绿色金融政策执行情况纳入内控合规检查范围,定期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建立有效的绿色金融考核评价体系和奖惩机制,落实激励约束措施,完善尽职免责机制,确保绿色金融持续有效开展;开绿色金融战略和政策,充分披露绿色金融发展情况。监督管理方面,《指引》提出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推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完善非现场监管指标,强化有关风险的监测分析。此外,银保监应当发挥其他相关监管职能,积极引导银行和保险业主体形成行业自律。
5.3《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办法(10号文)》
2017年,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下称新金融工具准则),首次引入了预期信用损失法。为对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进行统一规定,规范计提方法与关键流程;2022年5月18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办法》。10号文在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预期信用损失发的实施基础与治理机制,从监管监督、治理要求、技术标准等三大方面规范了预期信用损失法的实施明细;从敞口划分、阶段划分、模型搭建、前瞻调整、管理层叠加等角度要求商业银行提高各环节实施的规范性与审慎性水平。10号文的实施为商业银行考虑信贷业务中的气候风险提供了较为具体的实施路线,具有指导意义。
风险分组方面,根据10号文,商业银行在对信用风险敞口进行分组时,应当参考产品类型、客户类型、客户所属行业及市场分布等信用风险特征,并至少每年对分组的合理性进行一次重新评估和修正;当组合内的风险敞口信用风险特征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对分组合理性进行重检,必要时重新划分组别;商业银行应当确保每次评估结果能够充分反映所有可获得的历史、当前和前瞻性信息。在风险分组环节考虑气候风险,由于不同行业、地区和企业的信用风险状况在气候风险(物理风险、转型风险)的影响下发生新的变化,因此银行需要重新评估其贷款组合中各类贷款的信用风险敞口,特别是那些与气候敏感行业相关的贷款。阶段划分方面,根据10号文,商业银行应建立独立的、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阶段划分标准,至少每年对阶段划分标准进行一次重检修正;商业银行不应机械使用阶段划分标准,而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原则,根据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的分析,判断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商业银行短期内无法通过阶段划分调整反映的风险因素,应通过完善评估模型、调整前瞻性信息指标多情景预测值或提高悲观情景权重、进行管理层叠加等方式反映。在阶段划分中考虑气候风险,需综合考虑极端天气事件、自然灾害、政策变化等多方面的因素对借款人的信用风险产生的影响。模型搭建方面,根据10号文,商业银行原则上应采用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模型法评估预期信用损失;商业银行实施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模型法确有困难的,可采用损失率模型法评估预期信用损失;商业银行搭建模型存在较大困难的,也可以利用母行、集团、发起行或其他类似管理机构所开发的模型。前瞻性调整方面,根据10号文,商业银行应加强宏观经济预测分析,充分评估前瞻性信息对预期信用损失的影响;商业银行应根据业务性质确定驱动信用风险变化的前瞻性信息指标;商业银行可以采取内部专家预测方式获取前瞻性信息,也可以采用外部机构数据确定前瞻性信息;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半年对前瞻性信息进行一次更新,遇到重大事件也应及时更新前瞻性信息。管理层叠加方面,根据10号文,商业银行应审慎运用管理层叠加,对某一风险因素运用管理层叠加应有规范的审批流程;对于管理层叠加中需常态化反映的风险因素,应及时通过调整阶段划分、优化评估模型或进行前瞻性调整等反映其对预期信用损失的长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