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二):在理解关于行贿罪的修改规定时,联系刑法总则中关于量刑情节、自首立功等规定,准确适用对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等情形的从重处罚。同时,对于条文中可能出现的一词多义情况,如 “不正当利益”,需结合刑法其他相关条文及司法实践,明确其在行贿罪中的具体内涵,以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对于多词一义,如条文中不同表述但指向行贿行为本质的词汇,统一按行贿罪相关规定理解。在涉及同类解释规则时,若条文出现概括性表述,结合列举的行贿具体情形,准确界定其范围。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于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结合刑法总则中关于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原则,以及分则中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确保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既体现刑罚的严肃性,又符合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精神。例如在涉及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的 “故意” 行为认定中,对于 “故意” 一词的理解,需在整个刑法体系内,结合未成年人犯罪相关规定及其他关联条文,准确判断其主观故意和行为性质。对于多词一义情况,如涉及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相关表述中不同词汇但指向相同行为本质的,统一按相关规定解释。若条文存在同类解释情形,依据列举事项准确认定低龄未成年人相关犯罪行为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