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3.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5.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 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6.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7.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8.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9.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 决定部长、委员 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10.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 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11.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1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 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1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 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 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 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15.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16.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21.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