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5年英国《大宪章》最早以书面 形式规定了正当法律程序
1354年,在爱德华三世重新颁布 的《大宪章》中,明确出现了“法律的正当程序”的表达
1776年的《弗吉尼亚州宪法》明确规定了正当法律程序
稍晚 的《宾夕法尼亚州宪法》规定“任何人都不能被不公平地剥夺自由,除非根据国家的法律
1789年美国宪法 第五修正案规定:“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
1868年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再次重申正当法律程序,以此来约束州政府及其官员
在联邦宪法实施早期,“法律的正当程序”被认为只提供程序上 的保障而不涉及实体争议
到了19世纪中后期,“法律的正当程序”又被认为 包含了对财产权和自然权利的要求,并由此发展出所谓的“实体性正当程序”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