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是指由定居的居民和特定的领土组成的、有一定的政府组织和对外独立交往能力的政治实体。
构成要素:1.定居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3.一定的政权组织或政府;4.主权
(了解)自卫权:
概念: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事务而不受他国干涉的权力。
行使的条件:
2.自卫时间应在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安全之前
3.自卫措施应向安理会报告,并不得影响安理会行使职权
4.自卫权行使的武力限度必须遵守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
管辖权:
属地管辖权:是指国家对本国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除国际法公认的豁免者外,有行使管辖的权利。
属人管辖:是指国家对具有其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的权利。
保护性管辖: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或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行使管辖的权利。
普遍性管辖: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严重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管辖权,而不问这些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和罪犯的国籍。
国家继承的概念:是指因国家领土变更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
政府继承的概念:是指由于革命或政变导致政权更迭,旧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新政府所取代的法律关系。
(了解)财产继承:不动产继承适用”随领土转移原则“;动产适用”所涉领土实际原则“;国家债务中地方债务和恶债不继承。
国家承认:(承认≠建交)
概念:是指既存国家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对新国家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示愿意与新国家建立外交关系的单方面国家行为,
条件:1.新产生的实体具备国际法上的国家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一定的政权组织或政府;2.对违反国际法原则用武力建立的国家,既存国际法主体有不承认的义务。
效果:
1.法律上的承认的效果:奠定了两国全面交往的基础;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条约;承认国尊重新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的一切权利,尤其承认被承认国的法律法令及其立法、行政司法行为的有效性,承认被承认国的财产权、诉讼权和豁免权。
2.事实上的承认不产生两国的政治关系,不建立外交和领事关系。
政府承认:
概念:是指既存国家承认另一既存国家的新政府,即承认某一新政府为国家的正式代表,并表明愿意同它建立或继续保持正常关系的行为。
条约继承的一般原则:1.“人身条约”不继承;2.“非人身条约”继承;3.经贸 、司法协助等条约是否继承应根据领土变更的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