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发生不可预见、不可抗力等因素,需要采取的应急采购项目、抢险救灾项目、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项目。
(二)根据扶贫政策要求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的项目(仅指省级部门确定的平台)。
(三)为了保证与原有政府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向原供应商添购的项目(不能超过原合同价的10%)
(五)具有复杂性、专门性、特殊性,且经认定只有唯一供应商的项目。
(六)执行区委区政府及上级部门要求的重大任务,且有文件依据明确的,需要向特定供应商采购的货物和服务。
(八)党委班子集体讨论通过认定的需要使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其他采购事项。单位采购领导小组要审慎决策使用直接选购方式,力求做到"非必要、不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