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货物运输组件和散装容器内所装危险货物或其残余物完全卸掉后,须立即除掉或遮盖掉由于装运此类物质而显示的标牌、橘黄色标签、标记或标识
配装类S的第1.4类爆炸品,不需要做标牌;
组件内装有第1类物质多于1个分类号,只须显示最高爆炸危险性的标牌;
第9类危险货物标牌须与No.9一致,No.9A不用标牌;
货物运输组件或者散装容器内危险货物多于1种类别时,不需要贴副危险性标牌;
集装箱、半挂车、封闭式或软开顶散装容器或可移动罐柜:在组件每侧和每端各一个。容量≤3000L的可移动罐柜可在其相对2侧使用标牌,也可使用标志代替;
铁路罐车:至少每侧;
盛装一种以上危险货物或者其残留物的多格罐柜:在相关分格间的位置,沿每侧标记,如果每个分格间要求显示的标牌相同,这些标牌仅需要沿着货物运输组件每侧显示一次;
柔性散装容器:至少在对立的2面;
其他任何货物运输组件:至少在组件背面和两侧
标牌是与水平线呈45度放置的正方形,尺寸≥250mm×250mm,内缘线与边缘性平行且相距12.5mm,数字高度≥25mm;
第7类标牌边缘内5mm有一圈同边缘平行 的黑线。数字7高度25mm,标牌上半部的底色为黄色,下半部为白色,三叶形和印字为黑色。下半部放射性RADIOACTIVE为非强制;
熏蒸货物运输组件须标有熏蒸警示标志,贴在每个入口处。标志尺寸≥400mm×300mm,外边线宽度≥2mm,白色背景黑色字体,字体高度≥25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