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核算边界失实
1.将其他法人企业发电设施纳入核算和报告范围。
2.漏报应纳入核查和报告范围的发电设施。
检测煤样失真
02
用其他煤样(单日或多日样、其他煤炭等)作为月混合样送检
用其他煤样代替日混合样(检测低位发热量)
2
在采样、制样或送检煤样中掺杂其他煤炭或采用其他方式进行预处理,严重影响检测
3
结果和碳排放核算结果.
4.篡改或无法提供任何采样、制样、存样、弃样、送检等原始记录或凭证,且相关证据
存在矛盾,而出具煤质检测报告。
5.不具备采样、制样、存样条件(无采样、制样人员或无采样、制样、存样器具),而
出具煤质检测报告。
03 检测数据或报告失真
1.检测报告编号、日期、签字、样品数量、煤样状态、检测结果等失真,无
CMAJCNAS等标志。
2.自有化验室的煤质化验检测原始数据、记录台账、统计报表失真。
3.煤样寄送凭证时间滞后于检测报告显示送检时间。
企业未向检测机构提供全水分,但检测报告出具收到基煤质数据。
4.
5.企业自有化验室量热仪或碳氢仪中无原始检测记录或大量缺失,且无合理解释,或无
煤质化验检测原始数据、记录台账、统计报表等。
6.接受委托的检测机构无检测资质、资质过期、无某指标检测资质。
04 碳排放报告及有关数据失真
1.无煤质检测数据或燃煤消耗量等支撑数据,直接填写有关数据和排放报告。
2.燃料种类或燃料使用量缺失,影响碳排放核算结果。
3.增大或减少供电量、供热量、外购电等数据,影响碳排放核算结果。
05 数据状态不匹配
(应均为入炉煤或均为入厂煤)。
各参数与燃煤消耗量状态不匹配
06 参数选用错误
1.
燃煤低位发热量未按照GBT213实测相关参数(水分、硫含量、氢含量等)
2.低位发热量直接由高位发热量用经验参数折算,
3.煤质分析基准错误选用空于基或于燥基(应为“收到基”);
4.燃煤发热量取值错误,未取低位发热量,
5.元素碳含量使用固定碳而非元素碳。
统计计算错误
07
1.燃料消耗量统计错误;
2.月度/年度低位发热量、元素碳含量未按每日/每月耗煤量进行加权平均计算;
3.某日或某批次燃煤无实测时,未桉照缺省值进行加权平均计算;
4.供电量、供热量、供热比、厂用电量数据统计计算方法不符合指南要求;
碳排放报告采用数据的检测频次不符合要求,
碳排放报告月度数据合计后与年度数据不一致。
08 煤量计量不规范
1.列入强制检定目录计量器具未按期进行检定,未取得检定证书,
2.其他计量器具和设备未按规定要求维护、校准。
09 煤样采用制样检测不规范
企业自有化验室或接受委托的检测机构,煤质检测方法不符合标准要求
2.
设施和环境脏乱差,对实验活动产生污染和干扰,
未桉采样规范(GB/T475或GBПT19494.1)进行采样
3
4、制样室环境或制样过程不符合规范GB474的要求:
5、未按GB474(煤样的制备方法)的要求存样;
6.列入强制检定目录检测设备仪器未按期进行检定,未取得检定证书,其他检测化验设
备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维护和校准;
7、检测化验规程、方法和操作过程不满足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8、检测化验、校验人员代签、补签有关记录,
检测化验人员未经培训或考核。
9
10 数据质量控制不规范
1.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体系未建立或不规范(特别是缺少采样、制
样和化验、保存样品、送检的管理制度)
2.温室气体数据内部台账管理制度未建立或不规范(手工记录台账不完整、与电子台账不对
应、记录人员代答或补签有关记录)
3.数据质量控制过程未按照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监测计划)执行(如监测设备、监测频次、
校验频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