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前20日置备于本公司
利润分配顺序: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缴纳所得税、弥补在税前利润弥补之后仍存在的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向股东分配利润
法定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10%提取,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赠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分配利润的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决议和章程均未规定或规定超过1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年内完成利润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