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混淆行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一些标识名称等,二是这种擅自使用行为已经造成误解,引人误认 比如海飞丝和海乙丝,消费者不仔细辨认,是看不出区别的,此时就侵害了海飞丝的权利,也损害了消费者的权利,属于混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