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股东(股权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为自然人的,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在境内外资产管理行业从业10年以上),最近3年没有违法纪录,
应当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业务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证
董监高(熟悉证券投资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3年以上与其所任职务相关的工作经历)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中国证监会应当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上述条件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没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其他重大事项,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