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2)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符合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门备案。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
(3)所选用的计量器具,必须满足被测对象及检测内容的要求,使被测对象在量程范围内。检测器具的测量极限误差必须小于或等于被测对象所能允许的测量极限误差,必须具有技术鉴定书或产品合格证书。
(4)按规定对计量器具实施周期检定,保证计量器具的量值准确可靠,以防止因检测器具的自身误差而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
(5)计量器具应有明显的“合格”、“禁用”、“封存”等标志标明计量器具所处的状态。
合格:经周检或一次性检定能满足质量检测、检验和试验要求的精度。
封存:根据使用频率及生产经营情况,暂停使用的。封存的计量器具重新启用,必须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7)使用计量器具前,应检查其状态标识,若不在检定周期内、检定标识不清或封存的,视为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每次使用前,应对计量器具进行校准复位检查后,方可开始计量测试。